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区 高(新市区)西环北路冯校长老火锅店经营的馒头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店内使用的馒头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1月22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g/kg,标准值:不得检出,实测值:0.119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的食品,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经查,高新区(新市区)西环北路冯校长老火锅店成立于2024年3月28日,经查询店内菜单菜品中无“馒头”选项,通过美团平台查询菜品无“馒头”选项。该火锅店于2024年10月27日从沙依巴克区刘鹏程蔬菜配货部以0.5元/个的价格购进50个馒头(约3.3kg)用于内部员工工作餐,除抽样检测时抽检工作人员取样1kg馒头(约15个,6元/kg)外,剩余馒头(35个,共计17.5元)全部用于内部员工工作餐。按照买样价格及购进价格合计计算货值金额为23.5元。经核实沙依巴克区刘鹏程蔬菜配货部销售给高新区(新市区)西环北路冯校长老火锅店的馒头是从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同心馍馍切面店购进。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超限量食品添加剂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使用超限量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自查分析原因并整改,抽检现场的馒头并非用于经营使用,且能够提供该批次不合格馒头的有效溯源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2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停止从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供货商处采购食品相关产品。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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