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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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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5年9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3-27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9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市区河南东路麻辣集市火锅店经营的橙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月5日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受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市区河南东路麻辣集市火锅店制作的橙汁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数量:1L,抽样价格:24元/L,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g/kg,标准指标:≤0.65,实测值:0.776。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2025年2月6日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已停止制作不合格的自制饮品。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0日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特味特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0MA7800NA5C,经营者:李春巨,经营场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街269号海鸿物流港2楼3期76-77号商铺)以200元/件的价格购进“新仙尼”百香果果泥果酱1件,共6瓶(净含量:1.36千克/瓶,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41106;配料:果葡糖浆(玉米,水),带籽百香果原浆,白砂糖,水,果胶,海藻酸钠,柠檬酸钠,蔗糖素,山梨酸钾,亚硫酸钠,柠檬酸,DL-苹果酸,改性大豆磷脂,β-胡萝卜素,柠檬黄,食品用香精)、2025年12月31日以230元/件的价格购进了“东惠”品牌的金桔柠檬味果味酱1件,共8瓶(净含量2.1kg,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41010,配料:果葡糖浆、水、金桔原汁、浓缩柠檬汁、食品添加剂(柠檬酸、柠檬酸钠、DL-苹果酸、黄原胶、羧甲基纤维素钠、山聚酸钾、苯甲酸钠、谷氨酸钠、甜蜜素、安赛蜜、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三氧蔗糖、柠檬黄、日落黄、亮蓝)食用盐、食用香精)用于制作饮品。当事人于2025年1月1日开始试营新饮品(橙汁),其配方为基底果酱(“新仙尼”百香果果泥果酱250g、“东惠”金桔柠檬味果味酱125g)、鲜果切片(新鲜橙子1颗、黄柠檬1颗、凤梨果肉250g)与纯净水2500g、冰块2500g进行混合。此次抽检中,该自制饮品(橙汁)制作数量为5L,以24元/L的买样价格抽样1L,按照买样价格认定货值金额为120元;因该自制饮品(橙汁)为新品免费尝试并赠送,仅以24元/L的价格用于抽查检验,故违法所得为24元。

另查明,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餐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2026年4月14日。当事人在2025年1月1日至1月20日期间经营自制饮品已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其未在经营项目事项发生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截至2025年1月27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制作的自制饮品已停止制作自制饮品,因当事人制作的自制饮品为免费提供给消费者,仅以24元/L的价格用于抽查检验,故违法所得为24元。截至我局检查之日止,该产品均已使用完毕。当事人经营的自制饮品(橙汁)甜蜜素超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自制饮品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自制饮品服务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自制饮品(橙汁)甜蜜素实测值超出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高;并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前已停止自制饮品服务,其违法行为时间短、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家中父母生有疾病,需长期治疗,老人无收入且患有慢性病,生活支出较大导致经济负债等困难;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新市监规〔2024〕5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五)、(六)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4元;2.罚款5000元。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自制饮品服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三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发生变化,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的;(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规定及《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三条:“违法行为类型: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其中之一的;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5〕60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在自制饮品中未严格执行食品原料的过程控制。通过此次事件自查分析日常经营过程还需做到:1.继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2.对自制饮品的制作把控好过程控制。

二、高新区(新市区)迎亚社区蔬菜副食品第一直销点经营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月16日,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姜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数量:3.64kg,抽样价格:25元/kg。2025年2月18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检测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89。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上述姜是当事人于2024年1月15日从新疆天茂硕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97.2元/箱的价格购进一箱(10.80㎏/箱),以25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我局检查之日止,已全部售出,按销售价格和买样价格计算合计计算货值金额为270元(其中抽样数量为3.64kg,抽样价格25元/kg)。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索要了进货票据和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了相关凭证:经追溯该批姜是新疆天茂硕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从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陈杰蔬菜销售部购进,后者则从位于九鼎市场的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振世蔬菜店购进,出具的农残检测报告显示该姜的来源地是昌邑市顺誉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都3昌街道南逢社区琨福市场44号)截至我局检查之日止,该产品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13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种植环节,通过此次事件自查分析日常经营过程还需做到: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降低影响本店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2.认真履行采购食品的进货查验登记义务,严把采购关,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3.停止从抽检不合格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3月26日

 附件:

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13号.pdf

乌高(新)市监处罚(2025)6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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