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6号)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6号)
2025年4月28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南路八家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3月30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高新区(新市区)八家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数量:6.11kg,抽样价格:11元/kg,2025年4月28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98。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分析查找不合格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姜市当事人于2025年3月30日从新疆宏昌润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9.3元/kg的价格购进10.8kg,以11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我局检查之日止,已全部售出。按照销售价格和买样价格计算合计118.8元(其中抽样数量6.11kg,抽样价格11元/kg)。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索要了进货票据和合格证,并保存了相关凭证。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下发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28号 。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认真履行采购食品的进货查验登记义务严把采购关。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6月18日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