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检查制度、检查标准、检查结果)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检查制度、检查标准、检查结果)
一、检查制度
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二、检查标准
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除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外,特殊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要点还应当包括注册备案要求执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原辅料管理等情况。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要点还应当包括原料前处理等情况。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置、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情况。
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检查标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市监食生发〔2022〕18号)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
三、检查结果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要求,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并综合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依法公示检查结果,准确掌握监管对象食品安全状况,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