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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5年18期)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7-03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18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路安新社区玖拾号蔬菜直销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22日,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山药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数量3.9kg抽样价格5.4元/kg。2025年5月19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mg/kg,检验标准:≤0.3,实测值:2.24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5月21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食品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该店销售的山药(批次号:2025-4-15)是当事人于2025年4月12日从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老孟蔬菜店以3.8元/kg的价格购进27kg。以5.4元/kg对外销售,截至我局检查之,该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按销售价格和买样价格合计计算货值金额为145.8元(其中3.9公斤用于抽样,买样价格5.4元/kg)。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索要了进货票据,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香蕉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29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对经营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2.经营食品时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一、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路万家果蔬生鲜购物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22日,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山药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数量3.3kg抽样价格7.5元/kg。2025年5月19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mg/kg,检验标准:≤0.3,实测值:3.03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5月21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食品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该店销售的山药(批次号:2025-4-2)是当事人于2025年4月2日从新联市场蔬菜大棚A-33号车位经营者周炎处以6元/kg的价格购进5kg。以7.5元/kg对外销售,截至我局检查之,该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按销售价格和买样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合计为37.5元(其中3.3公斤用于抽样,买样价格7.5元/kg)。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身份信息,索要了进货票据,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并保存了相关凭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香蕉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30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对经营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2.经营食品时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7月1

附件:

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29号_扫描版.pdf

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30号_扫描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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