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5年19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19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超市澳龙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山药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数量:5.216kg,抽样价格:6.15元/kg。2025年5月29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检测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mg/kg,标准指标:≤0.3,实测值:1.14。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上述山药是当事人于2025年5月7日从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鲜到鲜得果蔬商行以4元/kg的价格购进23.6kg,以6.05元/kg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我局检查之日止,已全部售出,按销售价格和买样价格计算合计计算货值金额为143.3016元(其中抽样数量为5.216kg,抽样价格6.15元/kg)。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索要了进货票据,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香蕉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31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对经营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2.经营食品时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二、新市区北京南路祥和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数量:4.78kg,抽样价格:9元/kg。2025年5月29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吡虫啉,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2。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批香蕉当事人于2025年5月3日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雷明果品经营部以180元购进2箱,共计21kg,以9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我局检查之日止,已全部售出,按销售价格和买样价格计算合计计算货值金额为189元(其中抽样数量为4.78kg,抽样价格9元/kg)。当事人购进香蕉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雷明果品经营部索要了新疆九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及购进票据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当事人对抽检香蕉检出吡虫啉超标情况在购进香蕉时不知情。因该批香蕉数量少,为生鲜水果。售出的香蕉已无法召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香蕉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32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对经营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2.经营食品时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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