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5年20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20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3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地窝堡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个体工商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0日,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山药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数量:3.2kg,抽样价格:5.4元/kg。2025年6月22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mg/kg,标准指标:≤0.3,实测值:0.861。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上述山药是当事人于2025年5月19日从新联市场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李顺海蔬菜销售部,以135元/件(约30kg/件)的价格购进山药一件,以5.4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我局检查之日止,已全部售出,按销售价格和买样价格计算合计计算货值金额为162元(抽样数量为3.2kg,抽样价格5.4元/kg)。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索要了进货票据和新疆新联农产品检测中心出具的新联农副产品综合市场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NO:A0008539),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山药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33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对经营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2.经营食品时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二、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喀什东路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酥鹰嘴豆(原味)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6日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喀什东路超市销售的新疆天山奇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鹰嘴豆(原味)食品”进行了抽检,抽样数量(含备样):9袋,样品单价:25.9元/袋,2025年6月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实测值:0.99,标准指标:≤0.50。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鹰嘴豆,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2月2日、5月7日、5月26日,从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鹰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新疆天山奇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18元/袋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13日的香酥鹰嘴豆(原味),共计26袋(规格:800克/袋),共计20.8kg,以25.9元/袋的价格销售,按销售价格和买样价格合计计算货值金额673.4元(抽样数量为9袋,抽样价格25.9元/袋),因该批次食品属零散销售,未有销售记录,所以无法召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酥鹰嘴豆(原味)违法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购进食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预包装食品备案登记证、进货票据及产品的检测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35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环节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降低影响本店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认真履行采购食品的进货查验登记义务,严把采购关,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停止从抽检不合格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三、新疆萨乌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萨乌列Saule牛奶甜饼干”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7日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莎车县锦绣美好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新疆萨乌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口商)的“萨乌列SauIe牛奶甜饼干”进行了抽检,抽样数量(含备样):15袋,样品单价:8.9元/袋,规格型号:230g/袋。2025年6月18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kg,实测值:0.159,标准指标:不得使用。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6月25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责令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下发召回公告,召回该批次食品。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23日从哈萨克斯坦“哈萨克斯坦萨乌列糕点有限责任公司”以1.69元/袋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29日生产的“萨乌列SauIe牛奶甜饼干”20箱,30袋/箱,规格型号为230g/袋,共计138kg,以4.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我局检查之日止,已全部销售完毕,按销售价格计算合计货值金额2700元。当事人在购进“萨乌列SauIe牛奶甜饼干”食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能够提供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2025年6月27日当事人在“国际商报”第10711期第7版发布召回公告,并同时对销售商发布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未收到召回上述食品的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检验报告,在告知后积极处理发布召回公告,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36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环节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降低影响本店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认真履行采购食品的进货查验登记义务,严把采购关,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停止从抽检不合格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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