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5年21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8-01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21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6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卫星路工运司社区蔬菜副食品第三十八直销点(个体工商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7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高新区(新市区)卫星路工运司社区蔬菜副食品第三十八直销点(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样,抽样数量:3.14kg,抽样价格:3.7元/kg,2025年6月1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A2250360768601002C,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毒死蜱,mg/kg,标准指标:≤0.020,实测值:0.095。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店经营者彭世中于2025年5月27日从乌鲁木齐市新联农副产品综合市场新疆天茂硕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4元/kg的价格购进19.9kg,以3.7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73.63元。该批韭菜于当日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该店经营者彭世中提供了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新疆天茂硕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进货票据和新疆天茂硕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市场开具的该批韭菜的检测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韭菜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41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通过此次事件自查分析日常经营过程还需做到:1、购进食用农产品需保存好进货票据;2、对店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查。

二、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小磊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3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山药(批次号:2025.6.13),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数量:3.4kg,抽样价格:7元/kg。2025年6月3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A2250412745601004C,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mg/kg,标准指标:≤0.3,实测值:0.815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当事人2025年6月13日从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禾财山药蔬菜批发部以5元/kg的价格购进了25kg7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175元(抽样数量为3.4kg,抽样价格为7元/kg)。当事人采购山药时索要了供应商资质、进货票据、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五家渠市一〇五团6连农户,生产者:万传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不合格食品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37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原因,通过此次事件自查分析日常经营过程还需做到

1、购进食用农产品需保存好进货票据

2、购进食品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3、对店内产品进行自查

三、乌鲁木齐特比美拉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委托加工生产的茴香饮料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数量8盒,抽样价格:8元/盒。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21日。2025年6月4日出具了编号为No:2025X-J-SP0543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菌落总数,CFU/mL,标准指标:n=5,c=2,m=10²,M=10⁴,实测值:<1;<1;<1;4.7×10⁴;8.7×10⁴。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启动核查处置。6月29日,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召回的450盒不合格产品实施扣押的强制措施。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茴香饮料是当事人委托新疆碧贵宝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品名“茴香饮料”,商标“特比美拉斯和图形”,规格型号:250ml/盒,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21日,该批次共生产500盒。当事人以10元/盒的价格销售给经销商,分别为乌鲁木齐天山区延安路阿比凯萨保健食品店250盒,墨玉县本源食品店210盒,墨玉县金身保健食品店40盒,货值金额共计5000元。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共召回450盒,其他已销售无法召回,因生产厂家新疆碧贵宝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在和田墨玉县,所有召回产品已由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文书编号:和墨市监强制〔2025〕121号。造成上述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新疆碧贵宝商贸有限公司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灭菌锅的两根加热棒损坏,无法达到应有的灭菌温度,造成产品菌落总数超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00元;二、罚款10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环节过程把控不严,通过此次事件还应做到:一是对委托生产企业从原材料到成品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进行监督,二是立即对委托生产方的生产加工各个环节进行了一次细致的检查,加强自身食品安全知识学习。

四、新疆广源鲜蔬蔬果店(个人独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3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姜(批次号:2025.6.7),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数量:3kg,抽样价格:11元/kg。2025年6月3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A2250412745301022C,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34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合格食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当事人称该批次姜是半个月前购进,因当时监督抽检时没找到进货给抽检人员的是2025年6月7日购进的,后经当事人自行核对,确定该批次姜是2025年6月2日从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杜老五生姜大蒜店以120元/件的购进了10件,11kg/件,共计110kg。以12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了107kg(抽样数量为3kg,抽样价格为11元/kg),按照销售价格和抽样价格合计计算货值金额1317元。截我局查处之日止,该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采购姜时索要了供应商资质、进货票据、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不合格食品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39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原因,通过此次事件自查分析日常经营过程还需做到:1、购进食用农产品需保存好进货票据;2、购进食品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3、对店内产品进行自查

五、新疆明日之鑫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姜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3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土姜(批次号:2025.6.11),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数量:3.1kg,抽样价格:16元/kg。2025年6月3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A2250412745301011C,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毒死蜱,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38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6月11日从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小刘皮牙子销售部以95元/kg的价格购进了2件土姜,11kg/件,共计22kg。以1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我局查处之日止,该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352元。当事人采购土姜时索要了供应商资质、进货票据、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土姜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不合格食品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40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原因,通过此次事件自查分析日常经营过程还需做到:1、购进食用农产品需保存好进货票据;2、购进食品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3、对店内产品进行自查

六、新市区城北大道乔正平蔬菜食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2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辣椒(批次号:2025.6.11),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数量:3kg,抽样价格:2.5元/kg。2025年6月3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A2250378771601010C,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1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当事人称抽检的时候辣椒报的批次是20250611,店员夏彩荣不是采购,实际是2025年6月10日新联市场大车位的赵硕以1.5元/kg的价格购进了200kg,以2.5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我局查处之日止,该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500元。当事人采购辣椒时索要了供应商资质、进货票据、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吐鲁番亚尔乡建设七队,生产者:赵祚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辣椒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不合格食品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38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原因,通过此次事件自查分析日常经营过程还需做:1、购进食用农产品需保存好进货票据;2、购进食品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3、对店内产品进行自查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7月28

附件:

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37号.pdf

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38号.pdf

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39号.pdf

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40号.pdf

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41号.pdf

乌高(新)市监处罚【2025】105号.pdf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