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5年22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22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3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裕家食品购物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江米条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江米条进行抽检,抽样数量:8袋(350克/袋,含备样2袋),抽样价格:10元/袋,共计货值80元。2025年6月11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mg/g,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标准值:≤5,实测值:10.4。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6月1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执法人员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江米条,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次江米条是当事人于2025年5月15日,从一名上门推销员手中购进8袋江米条(350克/袋),进价8元/袋,以***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抽样数量8袋(350克/袋,抽样价格:10元/袋),按买样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80元。该货值金额可以认定为违法所得,故违法所得80元人民币。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该批次江米条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在购进江米条时未向销售人员索要进货票据,经销商的资格证明文件,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由于购进的江米条均用于抽检,没有进入流通环节,故不用召回。
当事人购进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如实陈述违法行为,认错态度端正。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给予:一、没收违法所得80元;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80元;三、处以5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5〕107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环节的原因,通过此次事件自查分析日常经营过程还需做到:1、购进产品应从有资质的食品生产企业购进,2、对店内食品进行自查。
二、高新区(新市区)阿勒泰路鲜果缤纷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芒果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3日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高新区(新市区)阿勒泰路鲜果缤纷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芒果进行抽样,抽样数量:3.67kg,抽样价格:15元/kg,2025年7月1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4,实测值:0.13。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芒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店经营者刘志鹏于2025年6月13日从乌鲁木齐市新联农副产品综合市场新疆建秋商贸有限公司以10元/kg的价格购进芒果40kg,以20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按照买样价格和销售价格合计计算货值金额为781.65元(其中抽样数量为3.67kg,抽样价格为15元/kg)。该批芒果于第二天2025年6月14日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该店经营者刘志鹏提供了进货票据、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供货商新疆建秋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新疆建秋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市场开具的该批芒果的检测合格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芒果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不合格食品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44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通过此次事件自查分析日常经营过程还需做到:1、购进食用农产品需保存好进货票据;2、对店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查。
三、高新区(新市区)工运司社区蔬菜副食品第二直销点(个体工商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3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韭菜(批次号:2025.6.7),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数量:3kg,抽样价格:11元/kg。2025年6月3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A2250412745301022C,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34。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合格食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店经营者王保于2025年5月26日从乌鲁木齐市新联农副产品综合市场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迎梅蔬菜批发部以2.4元/kg的价格购进韭菜20kg,以3.7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按照买样价格和销售价格合计计算货值金额为74.64元(其中抽样数量为3.2kg,抽样价格为3.9元/kg)。该批韭菜于2025年5月28日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该店经营者王保提供了进货票据、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供货商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迎梅蔬菜批发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市场开具的该批韭菜的检测合格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不合格食品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42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通过此次事件自查分析日常经营过程还需做到:1、购进食用农产品需保存好进货票据;2、对店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查。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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