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5年23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23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3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迎亚社区蔬菜副食品第一直销点(个体工商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2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数量:5.464kg,抽样价格:8元/kg。2025年6月3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腈苯唑、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项目:腈苯唑,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30,检验结论不合格。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76,检验结论不合格。噻虫嗪,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21,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上述香蕉是当事人于2025年6月12日从新联市场新市区绍兴中街张永海果业店以70元/件的价格购进香蕉一件(约11kg/件),以8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我局检查之日止,已全部售出,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88元(抽样数量为5.464kg,抽样价格8元/kg)。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索要了进货票据和新疆新联农产品检测中心出具的新联农副产品综合市场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NO:A0012001),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不合格食品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47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通过此次事件自查分析日常经营过程还需做到:1、购进食用农产品需保存好进货票据;2、对店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查。
二、高新区(新市区)河北东路润佳百货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葱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大葱进行网络抽检,抽样数量:4kg,抽样价格:11.12元/kg。2025年6月3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嗪,mg/kg,标准值:≤0.3,实测值:0.75。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葱,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实,上述大葱是当事人于2025年6月2日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九鼎蔬菜批发市场“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昊展源蔬菜批发商”以2.48元/kg的价格购进20.5kg,以1.8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按照销售价格和抽样价格合计计算货值金额为74.18元。(抽样数量:4kg,抽样价格:11.12元/kg)截至2025年7月3日执法人员检查同批次大葱已全部售罄。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复印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葱。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不合格食品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45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购进食用农产品需保存好进货票据;
2.对店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查。
三、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鑫家全仓储一站式销售部(个体工商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新疆黄面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新疆黄面(挂面)(批次号:2025.5.31),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数量:4袋,抽样价格:7元/袋。2025年7月11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产品明示标准Q/QSSP0001S-2021《挂面》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铅(以Pb计),mg/kg,标准指标:≤0.18,实测值:2.8。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新疆黄面(挂面),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6月10日从昌吉市乔氏食品厂购进挂面一批,其中新疆黄面(挂面)票据标注为:“1千克黄面(1X16):2件X80=160元”,以5元/把的价格购进1件(16把/件),80元/件;以8元/件的价格于2025年6月14日和2025年6月16日各销售1把,两次合计16元;2025年6月10日以7元/把的价格抽样4把,合计28元,总计销售6把(包括抽检样品数量),按照销售价格和抽样价格合计计算货值金额共计44元。截至我局查处之日,除去已售出的6把,7月11日厂家将剩余未售出的26把召回,并出具证明一份。当事人采购挂面时索要了厂家资质、进货票据、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应商身份、进货票据、承诺达标合格证,不知道所采购的挂面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46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购进食品需保存好进货票据;
2.购进食品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3.对店内产品进行自查。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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