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5年29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29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尚座餐饮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尚座餐饮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数量1kg,抽样价格36元/kg。2025年8月21日出具检验报告(No:2024X-J-SP2651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实测值为0.226g/kg,标准值为不得使用。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卷,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的花卷是当事人于2025年8月6日从高新区(新市区)金华路尚源飘香馍馍烧饼店以0.6元/个的价格购进20个。以2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1kg(约18个)用于抽样检验,抽样价格36元/kg,2个赠送,按照销售价格和抽样价格合计计算货值金额40元。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花卷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所销售的花卷未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未向供货商索要进货票据,也未查验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花卷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食品原因为供货方添加了面制食品不得使用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当事人行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5〕184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食品原因为供货方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所致,通过此次事件在日常经营过程还需做到: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降低影响本店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2、认真履行采购食品的进货查验登记义务,严把采购关,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3、停止从抽检不合格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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