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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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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5年35号)

来源:区市监局 发布时间:2025-12-12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35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新疆昌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30日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受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疆昌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纤寿100均衡餐冲调谷物粉(方便食品)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10月21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检验项目:菌落总数,标准指标n=5c=2m=104M=105,实测值:6.6×1046.2×1041.4×1052.2×1057.5×104;检验结果不符合GB19640-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2025年10月23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乌高(新)市监责改(2025)102301号),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生产不合格食品,查找不合格的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9月16日生产纤寿100均衡餐冲调谷物粉(方便食品)78盒,其中,抽检机构抽样(含备样)共计100袋(10盒),抽检机构支付样品购买费用1500元;剩余68盒产品还未出库,执法人员现场已扣押。故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1602元,违法所得1500元。

当事人的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及时认识到该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及时查找造成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并且该批产品没有进行销售流入市场,未造成不良后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5〕228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企业已对生产场所进行了改造,更换了损坏的紫外灯,增加了臭氧发生器,规范了包材的领用、消杀、使用过程,对生产车间进行了彻底的清洁消杀,进一步降低了食品污染的风险隐患。

该企业已经针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进行了整改,并再次深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内容,有效降低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12月2

附件:乌高(新)市监处罚【2025】22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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