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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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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5年37号)

来源:区市监局 发布时间:2025-12-26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37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高新区(新市区)西环北路四季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1012日,我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油麦菜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数量:3.4kg,抽样价格:8/kg202511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腈菌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腈菌唑超标。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0.25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1110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场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麦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截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该批次不合格油麦菜已全部售罄,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及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该批油麦菜是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2日从乌鲁木齐市新联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内的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陈秀英蔬菜店购进,数量:1件(16kg),进价:95元/件。当事人以8.5元/kg价格对外销售(其中3.4kg用于抽样,买样价格8元/kg),按照销售价格和买样价格合计计算货值金额为134.3元,因该批油麦菜数量少,为生鲜蔬菜,于2025年10月12日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购进油麦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供货商“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及购进票据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当事人在采购时并不知道油麦菜农药残留超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由于当事人在购进油麦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购进的数量,并且当事人不知道其采购的油麦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80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履行了日常索证索票、各项索证留存和进货查验制度,前期未发现任何不具备售卖条件的情况。此次事件发生后,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系生产环节的问题。当事人表示将加强进货查验,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每批次食品来源可溯、质量合格,停止从抽检不合格供货商处采购食品。通过以上整改措施,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二、       高新区(新市区)迎宾路郑记满口香烤饼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912日,我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馒头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数量:1kg,备样数量0.5kg2025101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6-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g/kg,检验标准:不得使用,实测值:0.0827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101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馒头,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馒头已全部售罄,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上述馒头是当事人于2025912日在市场外停靠的面包车上以5.5/kg的价格购进10kg,以6/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1kg用于抽样,买样价格6/kg),按销售价格和买样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合计为60元。当事人在采购馒头时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馒头的合格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购进馒头未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如实陈述事实,家庭经济困难,涉案馒头销售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在收到检验结果通知单后,停止售卖馒头,张贴召回告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60元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5229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馒头。此次事件发生后,当事人表示将对供应商及产品质量更加严格把关,索要所有进货商品各批次最新检测报告,关注各级政府网站上公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和媒体曝光的问题食品,举一反三,避免采购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1219

附件:

不予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80号.pdf

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处罚〔2025〕22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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