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6年3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3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镇佳盛百货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米椒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该店经营的小米椒进行监督抽检,样品数量:9袋,抽样价格:4元/袋。2025年12月24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指标≤0.1g/kg,实测值0.233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米椒,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次“天山椒红”小米椒是当事人于2025年11月6日从乌鲁木齐美厨佳康商贸有限公司以3元/袋的价格购进20袋(500g/袋,其中9袋用于抽检,抽样单价为4元/袋)。按抽样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36元。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该批次剩余的11袋“天山椒红”小米椒已下架,退回乌鲁木齐美厨佳康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索要了进货票据和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了相关凭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产品检验报告,并建立了进货查验制度,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6〕4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表示以后一定要做到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保证从正规渠道购进合格产品,并留存进货票据等资料。
二、新市区安宁渠镇顺达超市经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川疆小米酒(白酒)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新市区安宁渠镇顺达超市经营的川疆小米酒(白酒)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数量:4瓶,抽样价格:13元/瓶。2025年12月18日收到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10781.1-2006《浓香型白酒》产品标签标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酒精度,标准指标:49.0%~51.0%vol,实测值41.1%vol。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川疆小米酒(白酒),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次川疆小米酒(白酒)是当事人于2025年9月2日从新市区城北大道玖捌捌食品商行以110元/件(1件/12瓶,规格1000ml/瓶,生产日期2015年6月4日)购入1件,购进价格9.17元/瓶,以13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4瓶用于抽检,抽检价格13元/瓶),剩余8瓶退回供应商。按抽样价格计算货值金额52元,扣除购货价格,故违法所得为15.36元。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川疆小米酒(白酒)的行为。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九条第(九)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5.36元;二、处产品货值金额52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6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6〕21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一是严格建立索证索票台账,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二是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1月23日
附件: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