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6年5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5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主体和2家食品生产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大牛潮汕牛肉火锅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盘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盘进行抽检,抽样数量:1.1L,备样数量:0.55L。2026年1月4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标准指示:不得检出,实测值:0.0209mg/100cm2。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6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盘,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复用餐盘已全部下架停用。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当罚〔2026〕6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是餐盘清洗流程不规范,洗消工作人员对餐饮具清洗次数和时长不够,导致餐盘清洗不彻底。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学,配齐配全与供餐人数相匹配的清洗消毒设备设施。
二、 新疆七大圣果果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生昆仑黑果枸杞(分装)(水果干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原生昆仑黑果枸杞(分装)(水果干制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2月25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标准指标:≤0.1mg/kg,实测值:0.30mg/kg。2025年12月29日,当事人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2026年1月19日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了编号为No:S260008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标准指标:≤0.1mg/kg,实测值:0.31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生昆仑黑果枸杞(分装)(水果干制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7日发布召回公告,截至2026年1月26日,未接到消费者的退货,该批次未售出的212箱产品已封存在企业成品库不合格区。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主要经营的业务是黑枸杞干果的分装及销售业务,其分装是单纯性的分装行为,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将大包装食品分成小份包装含量较小的预包装食品,不存在任何其他加工行为。该不合格批次的原生昆仑黑果枸杞(分装)(水果干制品)的原料黑枸杞干果是当事人从若羌杞芸康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采购的,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当事人将采购的原料向梅里埃检测技术(青岛)有限公司进行送检,针对农药残留项目做全项检验,报告显示此次抽检不合格的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为合格。经当事人调取生产记录和清点库存,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共生产305箱,出厂价格10元/箱,企业留样1箱,销售92箱(其中,抽样数量20箱,抽样价格10元/箱),剩余212箱未销售,货值金额3050元。2025年12月26日,当事人在提出异议申请复检的同时启动召回机制,向销售的客户发布召回通知。截至2026年1月26日,未接到消费者退货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经营资质和食品检测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且不合格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是在黑枸杞种植阶段所使用的杀虫剂,当事人作为黑枸杞干的分装企业,不存在人为添加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原生昆仑黑果枸杞(分装)(水果干制品)(规格:90克(3克×30)箱)212箱。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6〕38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是农作物种植阶段常用的杀虫剂,在农业的病虫害防治上经常会用到,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户在浓度的配比和使用量上没有严格按照标准来执行,随意增加了用量和改变了使用方法。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的情况,当事人调整采购计划,了解原料产地情况,分多批次进行采购,按照种植区域进行采购,每个批次进行送检,保证原料可以溯源,同步完善来料的检验制度。
三、 乌鲁木齐丝路宇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西红柿果肉饮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旺顺商行经营销售的西红柿果肉饮品(生产日期:2025-07-07,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乌鲁木齐丝路宇航食品有限公司,310g/瓶)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数量(含备样):8瓶,抽样价格8元/瓶。2025年12月30日出具了编号为No:2025X-J-SP2145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菌落总数,标准指标:n=5,c=2,m=100,M=10000,实测值:72;120;330;78000;86000。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6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西红柿果肉饮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不合格产品共召回14瓶,其中6瓶当事人送检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该批次产品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检验报告》结论合格。现有该批次产品只有召回剩余的8瓶和留样3瓶,共计11瓶,2026年2月3日在本局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当事人对封存在成品库不合格区的11瓶西红柿果肉饮品自行销毁处理。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批次西红柿果肉饮品是当事人2025年推广样品,目的是:品鉴原料的口感、色泽、果肉、水分、糖度等。该批次共计生产143瓶,其中留样3瓶,60瓶被企业销售人员在农产品推荐会上使用,40瓶发往合作伙伴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旺顺商行作为产品推广品进行品鉴(实际未收取金额),剩余40瓶未发出(作为到访客户和员工自己品尝)。出厂价格4.5元/瓶,货值金额643.5元。因未收取金额,故不存在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及时认识到该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能及时发布召回公告,并对工艺做出调整,生产的食品未造成不良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6〕33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分析本次不合格的直接原因是被抽检部分样品包装封口漏气导致,属于流转运输过程中的碰撞导致偶发性问题,非系统性质量缺陷,为更好确保原因的可靠性,当事人将召回的该批次产品进行送检,出具的报告菌落总数项目合格
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主动实施产品召回:当事人已于2026年1月6日在收到责令通知后第一时间主动启动了该批次产品的召回程序,尽全力控制潜在风险,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影响;2、对召回回来的同批次产品进行了隔离封存,并上报当地市场监管局,待此次事件调查完毕后统一进行销毁处理;3、立即对库存产品进行排查,经排查无相关库存产品;4、对全部包装生产线进行检修校准,重点检查封口机温度,压力参数,并建立双人复核机制;5、加强过程检验,在原有出厂检验基础上,增加包装密封性抽检频次,每半小时后抽查一次。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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