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报告(2026年31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报告
(2026年31号)
2026年2月28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高新区(新市区)银川路小夏水果店经营的鲜龙眼经抽样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汇报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高新区(新市区)银川路小夏水果店经营的鲜龙眼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SHA26142750414),抽样数量4kg,抽样价格25元/kg。2026年2月2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指标:≤0.05g/kg,实测值:0.168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6年3月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7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申请或复检申请。截至我局检查之日,同批次鲜龙眼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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