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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2号)

来源:区市监局 发布时间:2026-05-18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12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3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高新区(新市区)友朋街纯卡烤肉抓饭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3月4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高新区(新市区)友朋街纯卡烤肉抓饭店销售的烤羊肉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编号2026X-J-SP02544)。样品数量:1kg,抽样价格:186元/kg。2026年3月2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苯并[a]芘,计量单位:µg/kg ,实测值:9.3µg/kg ,标准指标为:≤5.0µg/kg 。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6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店负责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启动核查处置。当天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次烤羊肉当事人在2026年3月4日使用当天购进的羊前腿切块后,加入洋葱、盐和少量水腌制5到10分钟后将肉串在烤肉签上,经过烤制7到8分钟左右。当天全部被抽检机构购走,样品数量:1kg,抽样价格:186元/kg。按抽样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为186元。当事人采购肉、盐、洋葱等食品原材料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并保留了相关凭证。

当事人经营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烤羊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污染物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1.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陈述违法行为;2.违法所得较少。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八条第八项、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八条第八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所述当事人予以下列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 186元;二、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罚〔2026〕103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是烤烤肉的煤炭不完全燃烧和烤的时间长烤焦导致超标。通过此次事件自查分析,经营者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将之前用的煤炭换成了无烟煤炭并且缩短烤制时间避免烤焦。

2.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3.加强员工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对所生产销售的食品加强进货查验。

4.加强生产食品所使用工具的管理。

二、       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老白小吃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粉条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2月26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粉条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1kg,抽样价格:15元/kg。2026年3月16日出具检测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mg/kg,标准指标为200mg/kg,实测值242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6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粉条,自查店内的食品,下架资质不全的食品。所有的粉条已全部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该批次不合格粉条系当事人从沙依巴克区新北园春市场天源副食品商行购进2件(5公斤/件),购进单价30元/件,合计进货成本60元,以15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抽样数量:1kg,抽样价格:15元/kg;剩余9公斤已全部用作砂锅配菜并消耗完毕,无库存),按原料进货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60元。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报告及进货票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粉条的检验报告,不知道所采购的粉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6〕26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生产加工环节违规超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严格规范进货查验制度,严把供货商及生产厂家关,坚决不购进无合格检测报告、来源不明的粉条产品。

三、       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海云蔬菜副食销售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2月28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辣椒(批次号:2026.2.28)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数量3.8kg,抽样价格6.5元/kg。2026年3月2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01WTS26WS0013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31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6年3月3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自查店内的食品,下架资质不全的食品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查处之日,该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未发现店内有抽检不合格批次辣椒(2026.2.20)的库存。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次辣椒当事人误以为是抽检的日期,实际于2026年2月20日从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吴建友包装商行购进辣椒10件(8公斤/件),进货价格7元/件,以7.5元/公斤对外全部销售完毕(其中,抽样数量3.8kg,抽样价格6.5元/kg),按买样价格和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596.2元。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查处之日,该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未发现店内有抽检不合格批次辣椒(2026.2.20)的库存。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资质、进货票据、合格证明文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辣椒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用农产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用农产品时查验了供应商资质、进货票据、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6〕27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分析本次不合格的原因是上游种植环节违规使用农药导致农药残留超标。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把控上游供货渠道,杜绝不合格果蔬上架销售。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58

附件:

乌高(新)市监不罚〔2026〕26号.pdf

乌高(新)市监不罚〔2026〕27号.pdf

乌高(新)市监处罚〔2026〕10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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