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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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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14号)

来源:区市监局 发布时间:2026-06-02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14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长沙路美味羊杂店(个体工商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3月4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粉条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数量1公斤,抽样价格16元/公斤。2026年3月24日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2026X-J-SP0256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200,实测值:235。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6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当天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粉条,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使用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次粉条是当事人于2026年2月3日从西吉县伊和三粉制品店购入,购入数量3公斤,购入单价10元/公斤,进货款总计30元。截至2026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粉条已使用完,其中用于菜品配料2公斤,货值金额20元;用于食品抽样1公斤,抽样价格16元/公斤,货值金额16元,全部货值金额总计36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进货单据及《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及粉条的《检验检测报告》,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6〕28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在收到抽验报告后,立即对店内所有食品进行了检查并进行如下整改:1.对经营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2.经营食品时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3.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5月26

附件:乌高(新)市监不罚〔2026〕2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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