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15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15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美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昊美生活超市昊元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3月23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新疆美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昊美生活超市昊元店经营的桂皮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数量1.23公斤,抽样价格68元/公斤。2026年4月20日,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o:MTSPWS26019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112。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6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2026年4月2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桂皮,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使用,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新疆美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昊美生活超市昊元店于2026年2月10日从乌鲁木齐市金亮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桂皮1件(5公斤/件,其中抽样数量1.23公斤,抽样价格68元/公斤),销售价格为68元/公斤。货值金额共计340元。截至2026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桂皮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该批桂皮的检测报告、供货商乌鲁木齐市金亮子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桂皮的《检验检测报告》,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6〕29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在收到抽验报告后,立即对店内所有食品进行了检查并进行如下整改:1.对经营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2.经营食品时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3.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二、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南路任佳餐厅加工制作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4月20日,我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内加工制作的油条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数量1kg,备样数量0.5kg,抽样价格34.2元/kg。2026年5月13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389。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6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026年5月18日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启动召回机制,张贴召回通告,排查分析原因并提交情况说明和整改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2026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为由报批立案。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次油条是当事人2026年4月20日自行加工制作的,由于店面较小,当事人每次准备2公斤左右的生面进行加工制作,大约14根油条,确保每日可以完全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油条为线上销售价格4元/根(抽样时每根油条平台优惠0.2元,共买9根,约1公斤,优惠后3.8元/根,使用优惠后实际支付34.2元),线下价格2元/根,共5根。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油条已全部销售完毕,4月20日无其他油条线上订单,按销售价格和抽样价格计算该批次油条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为44.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加工制作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涉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较少。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九条第(七)项、第(十)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4.2元;二、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044.2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6〕132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自查原因分析,导致此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店内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器具交叉污染导致的,有些使用铝制锅制作的餐食,通过同一刀具的切割,将微量的铝元素转移到了生面团上,最后通过同一油锅的炸制,导致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超标。目前,当事人已将店内全部锅具进行了更换。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6月12日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