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18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18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萨乌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5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萨乌列Saule“笑脸”香酥饼干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数量40袋,抽样价格5.84元/袋。2026年5月30日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No:26A112701054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960。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6年6月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自查店内的食品,下架资质不全的食品,并启动核查处置。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不合格同批次食品召回29件。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次萨乌列Saule“笑脸”香酥饼干(规格130克/袋)系当事人从哈萨克斯坦进口,境外生产商为Confectionery factory Saule LLP,在华注册号 CKAZ25012208170006,保质期为12个月。进口批次信息:2025年9月2日报关,报关单号940220251000014571,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940220251000014571001,生产日期 2025年8月20日,共进口81件(规格:35袋/件),进货总成本为2857.68元。报关与检疫单据生产日期不一致系货运代理申报录入错误,当事人建立规范进口食品进货查验台账,索证索票齐全完整,完整留存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资质、境外生产资质文件、进口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游供货票据、采购付款凭证等全套进货资料,已全面履行进口食品法定进货查验义务。
涉案批次产品分别销售给阿百、哈斯特尔、阿布来买提,销售总额为8262元。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8262元,违法所得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8号)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计算为5404.32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结果后第一时间开展召回,从下游经销商阿百处召回 29 箱并退还货款 2958 元。同时,2026 年 6 月 10 日在《国际商报》刊登食品召回公告,完成公开召回流程,有效阻断不合格食品流入终端市场,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食品安全舆情等危害后果。当事人自查分析涉案产品山梨酸及其钾盐超标系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环节违规添加导致,食品添加剂限量属于实验室检测指标,当事人通过索证索票、外观查验无法提前识别该质量问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完整提供全部证据材料,涉案货值金额较少,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第一时间实施召回、登报公示召回信息、退还下游货款并销毁全部不合格产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负面舆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新市监规【2025】4号)第十八条第(八)项、第十九条第(七)项、第(十)项,综合前述全部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404.32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6〕186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在收到抽验报告后,立即对店内所有食品进行了检查并进行如下整改:1.对经营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2.经营食品时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3.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附件:1、乌高(新)市监处罚〔2026〕186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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