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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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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20号)

来源:区市监局 发布时间:2026-08-14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20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市区安宁渠镇尕目子拌面椒麻鸡店(个体工商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526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黄面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数量1kg,抽样价格6.5/公斤。202661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柠檬黄,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212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6626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使用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6526日在店内自行加工制作黄面7公斤,以大份5/份(300克左右)、小份3.5/份(200克左右)的价格进行销售。当日所有黄面已全部售出(其中,抽样数量1kg,抽样价格6.5/公斤),对外销售大份共计13份、小份1份,合计4.1公斤;剩余1.9公斤当日用于店内加面及员工食用。按销售价格和抽样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87.35元,违法所得为75元。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当事人抽检当日制作的7公斤黄面已全部销售完毕,2026626日当事人在店内张贴《食品召回公告》,截至202673日,无消费者退回涉案黄面,该批次不合格黄面已无法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黄面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并且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新市监规〔20254)第十八条第(七)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5元;二、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6199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在收到抽验报告后,立即对店内所有食品进行了检查并进行如下整改:1.立即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2.店员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

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牛世餐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612日,我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歹歹的西域原味黄面+赠汤*1”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数量2.8kg(含备样数量1.4kg),抽样价格27.1/kg2026630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柠檬黄,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365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672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经营者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启动核查处置。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使用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当事人从202667日开始使用柠檬黄至2026612日(抽检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其店收银终端提取销售记录,该店销售加过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的黄面共计67份,分别在美团平台上销售11份(其中,抽检样品2.8kg,抽样价格27.1/kg,实际抽样支付75元;消费者购买5份,共计63.5元)、在饿了么外卖平台销售2份,共计31元、门店线下销售54份,共计628元。按销售价格和抽样价格计算合计计算货值金额和销售金额为797.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黄面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并且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新市监规【20254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97.5元;二、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6198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制作黄面过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在收到抽验报告后进行如下整改: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停止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86

乌高(新)市监处罚〔2026〕199号.pdf

乌高(新)市监处罚〔2026〕19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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