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21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21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南路优菜田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5月8日,我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山药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 2026X-J-SP04286),抽样数量:3.2kg,抽样价格:10元/kg。2026年5月25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mg/kg,标准指标:≤0.3,实测值:3.95。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6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启动核查处置。7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因该批山药数量少,为食用农产品,售出的山药已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因没有时间前往九鼎市场采购,遂委托高大伟代为采购山药。高大伟2026年5月8日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鲜到鲜得果蔬商行购进该批山药1件(25kg/件),进货金额为201元。对外销售价格10元/kg,该批山药均已销售完毕(其中,抽样数量:3.2kg,抽样价格:10元/kg),按销售价格和抽样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250元。当事人购进山药时查验并保存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供货商提供的“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及购进票据。当事人对抽检山药检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超标情况在购进山药时不知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用农产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用农产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6〕48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本次抽检山药农药残留超标的原因是种植环节过量施加农药。当事人针对上述问题进行如下整改:1.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有原料来源可追溯;2.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附件:1、乌高(新)市监不罚〔2026〕48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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