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27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27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生产主体和2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嘉鼎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蔬菜包(蔬菜类罐头)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数量:10袋,抽样价格:8元/袋。2026年7月21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SZ2026-06-089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kg,标准值:不得使用,实测值:0.0366。当事人申请复检,2026年8月11日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了复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kg,标准值:不得使用,实测值:0.0384。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6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蔬菜包(蔬菜类罐头),启动召回机制,查找不合格原因,并开展全面自查。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6月11日生产了该批蔬菜包(蔬菜类罐头),规格型号1090克/袋,共计611袋。其中10袋抽检,销售金额8元/袋,5袋用于食品留样,其他596袋用于2026年6月18日在抖音平台宣传全部以福袋的形式赠送,故货值金额为4888元,违法所得80元(采样费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80元;二、罚款5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6〕252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本次抽检蔬菜包(蔬菜类罐头)不合格的原因系采购的预包装食品原料黄芽竹笋配料中标注有山梨酸钾,原料把关不严,且生产加工过程原料清洗不到位,加工操作不当,综合导致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针对上述问题进行如下整改:1.完善原料采购查验制度,对所有原料供应商资质、配料成分严格审核;2.修订原料清洗作业流程,增加原料浸泡清洗时长;3.组织生产人员开展食品添加剂知识专项培训;4.对库存原料、成品开展全面排查。
二、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镇海龙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手工桃酥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普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手工桃酥(糕点)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数量9袋,抽样价格10元/袋。2026年7月16日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SHA2607026014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mg/kg,标准值:≤100,实测值:638。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6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手工桃酥,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2026年8月4日,我局现场扣押手工桃酥(490g/袋)120袋、双效泡打粉(2.5kg/袋)11.975kg,并给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乌高(新)市监强制〔2026〕382号)。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4月6日从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小罗粮油副食品店以100元(规格为2.5千克/袋)价格购进5袋双效泡打粉(外包装袋标注未添加铝)。2026年6月16日按照40公斤面粉加入300克双效泡打粉、再加入清油、白糖、鸡蛋后烘焙加工“手工桃酥”,分装成130袋(规格490克/袋)。其中9袋以每袋10元价格用于抽检,1袋当事人自行食用,剩余库存120袋未销售,按抽样价格和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共计1300元,违法所得9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手工桃酥的行为。2026年1月26日,当事人因生产经营柠檬黄、铝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手工桃酥的违法行为,我局已做出乌高(新)市监处罚〔2026〕1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完毕,此次当事人抽检的手工桃酥仍出现铝残留量超标,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重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不合格手工桃酥120袋、双效泡打粉11.975kg;二、没收违法所得90元;三、罚款24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6〕254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当日过程无专人管控,可能是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误加或者混用香甜泡打粉,导致再次生产出不合格的手工桃酥。当事人已全面整改,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管理要求,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保证从正规渠道购进合格产品,并留存进货票据等资料。
三、高新区(新市区)迎宾路秀华果蔬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胡萝卜、甜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胡萝卜抽样数量:3.56kg,抽样价格:2.5元/kg;甜椒抽样数量:3.06kg,抽样价格:8元/kg。2026年7月23日、2026年7月27日分别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胡萝卜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值:≤0.2,实测值:0.33;甜椒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值:≤0.05,实测值:0.11。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6年7月28日、2026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分别送达了胡萝卜和甜椒的《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2026年8月5日给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该批次不合格胡萝卜、甜椒均已全部售罄,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被抽检批次胡萝卜是其于2026年6月30日从豫新汇园农副产品综合交易市场的蔬菜销售摊位购进。当事人以2元/公斤的价格购进20公斤,购进价格40元。以2.5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20公斤(其中3.56公斤用于抽样,买样价格2.5元/公斤)。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该批次胡萝卜已销售完毕。按销售价格和买样价格计算胡萝卜货值金额合计为50元,违法所得为50元。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甜椒是其于2026年6月30日从豫新汇园农副产品综合交易市场的蔬菜销售摊位购进。当事人以7元/公斤的价格购进13公斤,购进价格91元。以8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13公斤(其中3.06公斤用于抽样,买样价格8元/公斤)。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该批次甜椒均已销售完毕,按销售价格和买样价格计算甜椒货值金额合计为104元,违法所得为104元。
当事人销售的胡萝卜和甜椒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购进胡萝卜和甜椒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54元;二、罚款5000元。
综上所述,合并做出行政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54元;三、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6〕265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经营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习;2.经营食品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四、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南路卤菜大拼盘餐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7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花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数量:1.4kg,抽样价格:8元/kg。2026年7月17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铅(以 Pb 计),mg/kg,标准值:≤0.2,实测值:0.88。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6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2026年7月21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该批次不合格花卷已全部售罄,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批次不合格花卷系当事人从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南路香香餐饮店购进20个,采购金额12元,销售单价为2元/个,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抽样数量1.4kg,16个,抽样单价8元/kg,抽样实际支付32元),按销售价格和抽样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为40元。
当事人经营的花卷检出铅(以Pb计)超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花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新市监规〔2025〕4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通知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项,当事人具有两项应当从轻行政处罚情节。根据该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花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0元;二、罚款5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40元;三、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6〕259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自查分析,花卷抽检不合格原因系供货商超限量添加导致。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习,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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