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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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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来源:区征收办 发布时间:2025-01-10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乌高(新)202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新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征收土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征收情形,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镇、河西村、安宁渠村、东戈壁村,六十户乡、大梁村、八段村(具体以勘测定界结果为准)范围内。项目拟征收土地总面积4.9482公顷,其中安宁渠镇范围内1.4391公顷,六十户乡范围内3.5091公顷,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预公告期限为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1月23日

四、工作安排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市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告知,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也可以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人:安宁渠镇杨立军电话:0991-3945457

六十户乡麦吾兰电话:0991-3950460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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