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乌高(新)告〔2025〕6号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乌高(新)告〔202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新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结果,拟订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公告时间和方式
本方案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年1月24日—2025年2月24日。本公告在新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uhdz.gov.cn)和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补偿登记方式和时限
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持不动产权利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到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安宁渠镇地址:安宁渠镇镇政府一楼征收办业务办公室;联系人:杨立军电话:0991-3945457;邮编:830013)。(六十户乡地址:六十户乡乡政府一楼乡村振兴办公室;联系人:麦吾兰;电话:0991-3950460;邮编:830013)。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异议反馈
充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本方案如有异议的,请在2025年2月24日之前(公告截止日期),采用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形式送达至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安宁渠镇地址:安宁渠镇镇政府一楼征收办业务办公室;联系人:杨立军电话:0991-3945457;邮编:830013)。(六十户乡地址:六十户乡乡政府一楼乡村振兴办公室;联系人:麦吾兰;电话:0991-3950460;邮编:830013)。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组织听证
如超过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其他与土地征收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申请听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新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听证。
六、其它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原《新市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乌高(新)告〔2024〕9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新市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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