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乌高(新)告〔2025〕7号

来源:区征收办 发布时间:2025-01-24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

乌高(新)告〔2025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现将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镇、河西村、安宁渠村、东戈壁村、六十户乡、大梁村、八段村(具体以勘测定界结果为准)范围内,拟征收农民集体及国有土地4.9482公顷,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征收情形,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安宁渠镇直属所有土地0.6419公顷(9.6285亩)。其中,农用地0.6419公顷(9.6285亩),含耕地0.0063公顷(0.0945亩),园地0.0278公顷(0.417亩),林地0.6004公顷(9.006亩),草地(其他草地)0.0032公顷(0.048亩),其他农用地0.0042公顷(0.063亩)。

2、拟征收安宁渠镇安宁渠村集体所有土地0.6542公顷(9.813亩)。其中,农用地0.3182公顷(4.773亩),含耕地0.1193公顷(1.7895亩),林地0.0979公顷(1.4685亩),草地(其他草地)0.002公顷(0.03亩),园地0.0089公顷(0.1335亩),其他农用地0.0901公顷(1.3515亩);建设用地0.3360公顷(5.04亩)。

3、拟征收安宁渠镇东戈壁村集体所有土地0.0945公顷(1.4175亩)。其中,农用地0.0937公顷(1.4055亩),含耕地0.0659公顷(0.9885亩),林地0.0004公顷(0.006亩)、其他农用地0.0274公顷(0.411亩);建设用地0.0008公顷(0.012亩)。

4、拟征收安宁渠镇河西村集体所有土地0.0485公顷(0.7275亩)。其中,农用地0.0485公顷(0.7275亩),含林地0.0001公顷(0.0015亩),其他农用地0.0484公顷(0.726亩)。

5、拟征收六十户乡直属所有土地0.4703公顷(7.0545亩)。其中,农用地0.4703公顷(7.0545亩),含林地0.4675公顷(7.0125亩),其他农用地0.0028公顷(0.042亩)。

6、拟征收六十户乡八段村集体所有土地2.1616公顷(32.424亩)。其中,农用地2.1616公顷(32.424亩),含耕地0.0557公顷(0.8355亩),林地1.8665公顷(27.9975亩),草地(其他草地)0.2353公顷(3.5295亩),其他农用地0.0041公顷(0.0615亩)。

7、拟征收六十户乡大梁村集体所有土地0.8772公顷(13.158亩)。其中,农用地0.8772公顷(13.158亩),含林地0.8772公顷(13.158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4〕1号)和乌鲁木齐市《关于重新公布乌鲁木齐市征收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公布的乌鲁木齐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1、农用地位于第I级区片,安宁渠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97400元/亩。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征地补偿费标准为42000元/亩。(地类调节系数:园地1;林地0.4;草地0.06(其中人工牧草地为0.5);其他农用地1。)

2、农用地位于第Ⅱ级区片,六十户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38300元/亩。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征地补偿费标准为31500元/亩。(地类调节系数:园地1;林地0.4;草地0.08(其中人工牧草地为0.5);其他农用地1。)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统一年产值标准》(新国土资发〔2011〕19号)、《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和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1〕272号)标准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自治区《关于完善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86号)、《关于印发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新人社发〔2018〕14号)和《乌鲁木齐市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乌政办20195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安置补助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12420252月24日。本公告在新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uhdz.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异议反馈。拟征收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5224日),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采用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形式在本公告期内送达至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安宁渠镇地址:安宁渠镇镇政府一楼征收办业务办公室;联系人:杨立军电话:0991-3945457;邮编:830013)。(六十户乡地址:六十户乡乡政府一楼乡村振兴办公室;联系人:麦吾兰电话:0991-3950460;邮编:830013)。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组织听证。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补偿登记。本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安宁渠镇地址:安宁渠镇镇政府一楼征收办业务办公室;联系人:杨立军电话:0991-3945457;邮编:830013)。(六十户乡地址:六十户乡乡政府一楼乡村振兴办公室;联系人:麦吾兰电话:0991-3950460;邮编:830013)。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安宁渠镇杨立军  电话:0991-3945457

六十户乡麦吾兰  电话:0991-3950460

 

 

 新市区人民政府

2025124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