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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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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来源:区征收办 发布时间:2026-06-30 浏览次数: 【字体:

新市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乌高(新)告〔2026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新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结果,拟订了《第六师S642线高新区北京路北延扩建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第六师S642线高新区北京路北延扩建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公告时间和方式

本方案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66302026729。本公告在新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uhdz.gov.cn)和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补偿登记方式和时限

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持不动产权利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到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地址:青格达湖乡政府征收业务办公室;联系人:艾力 电话:13379798241;邮编:830031)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异议反馈

充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本方案如有异议的,请在2026729之前(公告截止日期),采用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形式送达至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地址:青格达湖乡政府征收业务办公室;联系人:艾力 电话:13379798241;邮编:830031。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组织听证

如超过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其他与土地征收有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申请听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新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第六师S642线高新区北京路北延扩建工程项目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

2026630


附件

 

新市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 现将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青格达湖乡青格达湖村(具体以勘测定界结果为准)范围内,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2833公顷。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道路建设工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征收情形,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青格达湖乡青格达湖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2833公顷(49.2495亩)。其中,农用地3.1125公顷(46.6875亩),含耕地0.2714公顷(4.0710亩),林地2.8128公顷(42.192亩),草地0.0068公顷(0.1020亩),交通运输用地0.0215公顷(0.3225亩);未利用地0.1708公顷(2.562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41号)和乌鲁木齐市《关于公布乌鲁木齐市征收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的规定,耕地、交通运输用地土地补偿费为56.011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51.4385万元/公顷;林地土地补偿费为22.4046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60.5754万元/公顷;草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4.4809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2.1151万元/公顷;根据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1272号)规定,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47.25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统一年产值标准》(新国土资发〔201119号)、《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和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1272号)标准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自治区《关于完善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86号)、《关于印发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新人社发〔201814号)和《乌鲁木齐市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乌政办〔20195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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