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编委办部门决算公开
第一部分 部门单位概述(区委编委办)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订全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订全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全区党政机关各部门,乡(镇)及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人民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审核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机构编制方案。
(三)统一管理全区各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乡(镇)、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四)协调全区党政群各部门的职能配置与调整,协调区委各部门之间、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区委与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及区级各部门与乡(镇)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之间职责分工。
(五)审核全区党政机关,乡(镇),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机构编制方案。
(六)研究拟订全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区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任务、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编制结构及经费开支渠道;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任务、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编制结构及经费开支渠道。
(七)贯彻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研究拟订全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办法;依法对全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监督检查全区各部门行政、事业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有关全区机构编制管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的理论研究和信息工作;负责全区机构编制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及人员编制
高新区(新市区)编委办为全额拨款行政单位,独立核算,单独编制部门预算。
高新区(新市区)编委办编制7名,其中:行政编制3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编制4名。实有在职人数7人,其中:行政编制4人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3人。
第二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编委办决算总收入100.2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00.27万元,占总收入的100%。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部门决算总支出83.5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3.52万元,占总支出的100%;项目支出0万元,占总支出的0%。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5年用于保障编委办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49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4万,主要是因为工作人员增加。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100%。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5年用于保障编委办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0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0万元。我局厉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市实施办法,从支出上控制行政成本,因此较上年减少了支出经费。
三、结转结余情况说明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共计结转结余资金22.87万元,包括机关运行经费的2.87万元,用于其他人事事务支出的20万元。
产生结余的主要原因:一是2015年事业编制人员绩效考核工资未发放;二是2015年年末财政拨款20万经费,形成结余。
四、“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编委办2015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总额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
2015年“三公”经费决算数比2014年决算数减少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减少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减少0万元,我局认真落实厉行节约的有关要求,对车辆运行费用支出、公务接待等,研究制定了支出压缩的具体指标;其次,在办公用品等采购方面,坚持执行有关规定,能用则用、能修则修;在会务方面,做到可开可不开的会就不开,必须要开的会议尽量控制会议总量、参会人数,并就近安排。
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2015年编委办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5年编委办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0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其中:购置费0万元,运行维护费0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
2015年编委办共执行国内公务接待0批次,0人,接待费开支0万元。公务接待费比2014年决算减少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高新区(新市区)委编委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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