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民宗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高新区(新市区)民宗局概述
第一部分 部门单位概述(区委民宗局)
(一)主要职能
1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宗教、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 、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等问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宗教、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掌握新动态,向区委、区政府反映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妥善解决民族之间、宗教之间、教派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有关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3 、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研究提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创建活动的意见;协同有关部门安排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有关工作。
4 、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5 、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使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活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指导宗教社会团体的工作。
6 、参与研究制作少数民族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政策、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民族古籍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7 、组织实施清真标志,社会用字制作、宗教书刊和音像制品定点经营许可制度。
8 、负责自费朝觐的审核及有关的宗教涉外事务。
9、研究制定我区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和措施;管理各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管理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
10、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务。
(二)机构及人员编制
民宗局为全额拨款行政单位,独立核算,单独编制部门预决算。
民宗局编制人数6人,行政编制6人。实有在职人数6人。
第二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民宗局决算总收入154.6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54.65万元,占总收入的100%。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部门决算总支出186.8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86.82万元,占总支出的100%;项目支出0万元,占总支出的0%。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5年用于保障民宗局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69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8万,主要是因为工作人员增加。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100%。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5年用于保障民宗局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0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0万元。我局厉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州、市实施办法及红河州领导干部十不准,从支出上控制行政成本,因此较上年减少了支出经费。
三、结转结余情况说明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共计结转结余资金51.17万元,包括行政运行经费的5.59万元,用于其他民族事务支出的45.58万元。
产生结余的主要原因:一是2015年用于支付次年一月份公积金、医保和事业编制人员绩效考核工资未发放;二是2015年财政拨正常清真寺业务经费未使用完,形成结余。
四、“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民宗局2015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总额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
2015年“三公”经费决算数比2014年决算数减少0.7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减少0.75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减少0万元,我局认真落实厉行节约的有关要求,对车辆运行费用支出、公务接待等,研究制定了支出压缩的具体指标;其次,在办公用品等采购方面,坚持执行有关规定,能用则用、能修则修;在会务方面,做到可开可不开的会就不开,必须要开的会议尽量控制会议总量、参会人数,并就近安排。
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2015年民宗局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5年民宗局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其中:购置费0万元,运行维护费0万元,比2014年决算减少0.75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我局工作产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
2015年民宗局共执行国内公务接待0批次,0人,接待费开支0万元。公务接待费比2014年决算减少0万元,主要用于赴省外、州外等地考察项目点产生的费用及接待外来客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委民宗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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