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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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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来源: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6-08-22 浏览次数: 【字体:

高新区(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概述

第一部分 部门单位概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和人才交流会的核准和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3、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就业援助、职业资格和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
4、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组织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保障体系。
5、负责权限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晋升工作,审核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承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具体实施;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工(公)伤(病)残有关待遇的落实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相关配套政策、规定和办法;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组织实施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贯彻落实权限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负责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的初审;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博士后管理相关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7、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8、负责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公务员年度考核、嘉奖、辞去公职、辞退的管理和科员及科员以下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工作;贯彻执行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9、贯彻执行并监督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0、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推进国家和自治区各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策的落实。
11、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负责对在本区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企业的集体合同审核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的管理。
12、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工作。
13、承办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及人员编制

1、机构情况,高新区(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局正县建制。全局下设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办公室、就业服务管理办公室、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6个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2015年新增设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科全额拨款行政单位2个。除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河南路人力资源市场单独核算外,全部由局机关集中核算。
2、人员情况,高新区(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局正县编制人数56人(领导职数3人,其中正县2人,副县1人)。

第二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人事局决算总收入403.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03.4万元,占总收入的100%。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部门决算总支出404.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03.86万元,占总支出的99.7%;项目支出0.8万元,占总支出的0.1%。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5年用于保障人事局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223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3万,主要是因为工作人员增加。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100%。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5年用于保障人事局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0.8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0万元。我局厉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州、市实施办法及红河州领导干部十不准,从支出上控制行政成本,因此较上年减少了支出经费。

三、结转结余情况说明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共计结转结余资金83.42万元,包括行政运行经费的54.41万元,用于 其他人事事务支出的29万元。
产生结余的主要原因:一是2015年用于支付次年一月份公积金、医保和事业编制人员绩效考核工资未发放;二是2015年财政拨正常人事事务经费、未使用完,形成结余。

四、“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人事局2015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总额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

2015年“三公”经费决算数比2014年决算数减少0.6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减少0.63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减少0万元,我局认真落实厉行节约的有关要求,对车辆运行费用支出、公务接待等,研究制定了支出压缩的具体指标;其次,在办公用品等采购方面,坚持执行有关规定,能用则用、能修则修;在会务方面,做到可开可不开的会就不开,必须要开的会议尽量控制会议总量、参会人数,并就近安排。

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2015年人事局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5年人事局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4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其中:购置费0万元,运行维护费0万元,比2014年决算减少0.63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我局工作产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

2015年人事局共执行国内公务接待0批次,0人,接待费开支0万元。公务接待费比2014年决算增加0万元,主要用于赴省外、州外等地考察项目点产生的费用及接待外来客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人事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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