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建设环保局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预算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7年我局基本支出从去年124.9万元增加至999.01万元,是因为我局原有30名职员以前年度在我局工作,在其他单位领取工资,2016年12月将这些人员的关系转入我局,从今年起由我局发工资,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等。三公经费中公务用车运行费26.10万元,较去年增加12.6万元,主要是因为今年建设项目增加,增加了车辆,导致车辆运行费用增大。
二、政府采购项73.2万元。
三、专业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 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年初结转和结余: 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 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 (含外宾接待)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四、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
2017年,高新区建设环保局“三公”经费预算总额26.10万元。
(1)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
(2)公务接待费用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6.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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