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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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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农林水牧局部门决算公开

来源: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07-28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部分部门单位概述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农业、畜兽医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农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2.承担完善全区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土地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扶持全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3.研究拟订农牧业相关产业政策,引导主管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资源的合理配置、产业间的综合平衡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扶持农牧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4.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实施“菜篮子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培育、保护和发展农畜产品品牌。

5.承担提升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6.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权限内农作物种子(种苗)、牧草种子等农牧业投入品的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

7.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组织、监督全区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上报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负责兽医医政和药政管理工作;负责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负责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8.负责权限内种畜禽生产经营、生鲜乳收购的许可工作;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核发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9.承担全区农牧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和统计农牧业灾情,组织种子、牧草、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10.管理农牧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牧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牧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11.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内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权限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12.组织协调全区农牧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牧业可持续发展工作;贯彻执行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依法管理耕地质量;发展节水农业;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

13.负责编制草原资源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的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草原上修建牧业设施的审批;负责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及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开设旅游区点的审核登记工作;处理草原权属争议纠纷;组织草原资源调查,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依法开展禁牧工作;负责草原上采挖野生动物、药材、草皮、砂石相关审批工作;负责草原监理、防火、技术推广、鼠害防治工作。

14.组织实施全区渔政管理工作;负责水产苗种生产的审批工作;负责使用全民所有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审核工作及水产养殖的监督管理工作。

15.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16.组织、指导、监督农牧业机械化工作;负责农业机械的注册登记、检验、审验及异动的管理工作;负责农机维修市场、作业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机构设置

根据职责,纳入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农林水牧局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有厅机关内设的1个机构。

(三)人员编制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农林水牧局编制人数118人,其中:行政人员编制5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22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编制91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农林水牧局实有在职人数96人,其中:行政在职人员7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18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人员71人。(含差额拨款单位3人,自收自支单位24人)

第二部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农林水牧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三、收入支出决算表

四、收入决算表

五、支出决算表

六、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八、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

九、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行政事业类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十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十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

十六、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十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十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

二十、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十一、资产负债简表

二十二、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及说明

第三部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农林水牧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 关于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农林水牧局2016年度收入总计3959.76万元,支出总计4562.89万元。收入较上年减少了45%;支出减少4720.94万元,减少50%。主要原因是财政拨款减少,部分支出使用上年结余。

二、部门收入情况说明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农林水牧局2016年收入3959.76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

三、部门支出情况说明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农林水牧局支出决算为4562.8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决算1000.88万元,项目支出决算3562.01万元。

四、部门结转和结余情况说明

2016年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农林水牧局结余2250.15万元,其中上年结余2853.29万元。本年结余主要原因:一是部分市级项目款年度拨付;二是节约开支。

五、部门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农林水牧局“三公”经费决算支出总额为0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决算公开

2016年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0万元,2016年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农林水牧局因公出国共0人次。

(二)公务接待经费决算公开

2016年公务接待费用决算支出0万元,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农林水牧局共计接待0批次。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公开

2016年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农林水牧局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

六、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说明

2016 年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农林水牧局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2629万元,支出决算为4562.89万元,完成预算的140% 。调整预算的主要原因:1.养老保险增加,2..农业项目增加(设施农业及新农村建设项目)。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 年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农林水牧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2.59万元,较上年减少68%。主要原因:一是结余支出,没有大型采购;二是人员减少。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3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0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1台(套)。

八、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财政厅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财政厅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开展财政立法、资产产权管理等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专门性财政管理工作的项目支出。
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指财政厅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项目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信息化建设(项):指财政厅用于“金财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项目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指财政厅信息网络中心、财政厅科研所、财政厅会计事务服务中心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指财政厅除上述项目外,开展其他财政事务方面专门性工作任务的项目支出。
9.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0.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1.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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