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司法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一、 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拟定依法治区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3、指导、监督、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实施人民调解工作。
4、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承担“危安类”服刑人员刑满释放时衔接工作;指导、监督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5、 组织、指导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和“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6、负责律师和律师事业所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负责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的初审。
7、监督、指导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本系统的宣传教育、干部培训工作。
8、承办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机构及人员编制
高新区(新市区)司法局为全额拨款行政单位。
高新区(新市区)司法局编制人数8人,其中:行政编制5人,事业编制3人。实有在职人数6人,其中,行政编制5人,事业编制1人。
第二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高新区(新市区)司法局决算总收入264.4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64.47万元,占总收入的100%。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部门决算总支出259.1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5.75万元,占总支出的36.95%;项目支出163.4万元,占总支出的63.05%。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5年用于保障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3.85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81万。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100%。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5年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63.4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2.75万元。
三、结转结余情况说明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共计结转结余资金38.82万元,包括机关运行经费的5.73万元,用于普法宣传支出的15.35万元,用于法律援助支出的1.08万元,用于其他司法支出支出的16.65万元。
四、“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高新区(新市区)司法局2015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总额6.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6.1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
2015年“三公”经费决算数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6.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增加6.1万元,我局认真落实厉行节约的有关要求,对车辆运行费用支出、公务接待等,研究制定了支出压缩的具体指标;其次,在办公用品等采购方面,坚持执行有关规定,能用则用、能修则修;在会务方面,做到可开可不开的会就不开,必须要开的会议尽量控制会议总量、参会人数,并就近安排。
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2015年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5年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0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6.1万元。其中:购置费0万元,运行维护费6.1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我局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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