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关于高新区(新市区)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的说明

来源: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01-20 浏览次数: 【字体: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

(1)研究制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研究制定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并组织做好全区的法制宣传工作;组织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年度普法考试工作。

(3)负责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及改造。

(4)指导、管理司法所、“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

(5)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开展民间矛盾纠纷排查活动;指导、协调、处理全区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6)负责全区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

(7)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工作。

(8)负责管理、协调、监督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9)受区政府及区直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有关的法律事务,为区政府及区直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10)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党组织建设,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干部队伍建设。

(11)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及人员编制

司法局为全额拨款行政单位,独立核算,单独编制部门预决算。

司法局编制人数8人,其中:行政编制5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0人,事业编制3人。实有在职人数5人,其中,行政编制4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0人,事业编制1人。离退休人员0人。

二、预算增减变化说明

2016年收入预算191.54万元,支出预算191.54万元;

2017年收入预算721.21万元,支出预算721.21万元。

2017年收入(支出)预算比2016年增长276.53%,增长原因是司法局与公安分局合建长春路派出所的业务楼项目,今年需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项。

三、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此项预算没有安排。

四、专业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 (含外宾接待)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五、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

2017年,司法局“三公”经费预算总额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公务接待费用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

2017年“三公”经费较2016年“三公”经费0万元无增减变化。

高新区(新市区)司法局

附件【22司法局.xls已下载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