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统计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高新区(新市区)统计局概述
第一部分 部门单位概述(统计局)
(一)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统计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区地区生产总值,整理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相关分析研究;组织实施全区投入产出调查。
(四)负责科技部火炬中心统计工作,组织实施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统计调查;负责火炬计划统计工作;负责技术市场统计工作;负责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工作;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负责相关统计分析。
(五)负责全区农林牧渔业、工业、交通运输、邮电、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六)负责能源、投资、人口、劳动力、劳动工资、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七)负责社会保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旅游及城乡建设、对外经济、服务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八)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九)建立健全全区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开展统计交流与合作。
(十)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十一)承担国家统计局、自治区统计局、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布置和交办的有关社情民意方面的调查;针对领导关心的问题开展民意调查,并承担区党政各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社情民意调查。
(十二)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十二)指导全区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指导、监督街乡统计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承办自治区统计局、市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无内设机构
(三)人员编制:
编制人数18人,其中:行政人员编制5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13人。实有在职人数13人,其中:行政在职4人,事业在职人员9人。
第二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新市区统计局决算总收入191.1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91.16万元,占总收入的100%。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部门决算总支出173.3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73.20万元,占总支出的99.91%;项目支出0.16万元,占总支出的0.09%。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5年用于保障新市区统计局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73.20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27.56万,主要是因为人员工资普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5年用于保障新市区统计局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0.16万元。
三、结转结余情况说明
2015年财政拨款结转结余29.39万,主要是人员经费及办公经费结余。
四、“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新市区统计局2015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总额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
我局认真落实厉行在办公用品等采购方面,坚持执行有关规定,能用则用、能修则修;在会务方面,做到可开可不开的会就不开,必须要开的会议尽量控制会议总量、参会人数,并就近安排。
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2015年新市区统计局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5年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0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其中:购置费0万元,运行维护费0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
2015年新市区统计局共执行国内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费开支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统计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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