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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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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新区(新市区)纪委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的说明

来源: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01-20 浏览次数: 【字体: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

1、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实施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维护党章和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重点监督检查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情况及作风建设方面的问题;负责反腐败的组织协调工作,协助区委抓党风廉政建设。

2、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决定,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决议、命令的情况。

3、负责检查处理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各街道(片区管委会)及区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党规的案件,决定给予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4、负责调查处理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各街道(片区管委会)及其科级干部违反国家纪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批准权限和规定程序做出处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5、负责制定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教育。

6、对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订全区党纪条规和实施方案。

7、调查了解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各街道(片区管委会)制定的有关政策、规章情况,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建议。

8、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纪检监察干部;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9、承办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高新区(新市区)纪委为全额拨款行政单位,独立核算,单独编制部门预决算。

(三)人员编制:

编制人数19人,其中:行政编制13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6人。实有在职人数19人,其中,行政编制13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5人,事业人员1人。

二、2017年部门预算预算安排情况

(一)收支总体情况:

2017年,高新区(新市区)纪委收入预算为378.85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378.85万元,上年结转结余收入0万元。

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2017年,高新区(新市区)纪委支出预算为378.8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66.20万元,主要为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二)预算支出主要内容:

基本支出预算266.20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89.3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9.3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57.48万元。项目支出预算112.65万元,包括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12.65万元。预算增加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无政府采购预算。

三、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

2016年高新区(新市区)纪委“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总额为0万元。与上年持平。

四、专业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 (含外宾接待)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高新区(新市区)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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