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新区(新市区)纪委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预算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7年安排收入预算为378.85万元,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支出预算总额为378.85万元。
2016年安排收入预算为151.19万元,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支出预算总额为151.19万元。
2017年基本支出预算266.20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89.3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9.3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57.48万元。比2016年预算增加76.07%,主要原因为人员增加。
2017年项目支出预算112.65万元,包括:城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项经费20万元,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经费25.17万元,纪检监察业务经费9.5万元,纠风工作、效能建设、办公大厅管理14.5万元,乡镇纪检办案专项经费20万元、巡查工作经费20万元。2016年无项目支出,主要原因是单位工作职责调整,项目增加。
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0万元。
三、专业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 (含外宾接待)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四、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
2017年高新区(新市区)纪委“三公”经费预算未安排此项经费。
五、机关运行费用
机关运行费用19.3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1.11万元、水费0.29万元、电费0.55万元、办公用房取暖费0.66万元、差旅费2.26万元、维修(护)费0.05万元、培训费1.88万元、专用材料费0.10万元、工会经费2.45万元、福利费5.76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26万元。比2016年预算增加5.91万元,增加原因主要是人员增加所致。
高新区(新市区)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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