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综治办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高新区(新市区)综治办概述
第一部分 部门单位概述(区委综治办)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市委及区委的决策和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组织、领导、协调、指导政法各部门的工作,对一定时期内的政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指导开展并检查督促政法各部门贯彻落实。研究处理全区政法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提出建议。
2、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指导全区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调查掌握社会治安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各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制定和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并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根据自治区、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和部署制定本区的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3、领导、组织、协调全区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及有害气功组织的工作。了解、掌握“法轮功”及其他有危害气功组织的活动动向,综合有关信息,确保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为区委决策当好参谋、助手。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反邪教的社会宣传工作。
4、支持、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严格公正执法。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依法互相制约,密切配合。依法组织开展执法督查,督促、推动政法各部门查处大案要案,组织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
5、加强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夯实维护稳定的社会基础。加强出租房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完善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体系,落实出租人安全责任制和承租人登记管理制,加快建立完善流动人口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
6、组织推动政法战线的调查研究工作,探索政法工作改革的新路子;指导政法队伍建设,研究和落实加强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协助区委及其组织部门考察、选拔、管理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政法部门干部违法违纪的案件。
7、组织、协调本区各有关部门各街道(乡)开展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各部门和街道(乡)维稳及综治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8、组织、协调本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乡)开展维护稳定和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经常开展对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和苗头的排查工作,针对维护稳定工作和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9、办理自治区、市委政法委、区委及区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及人员编制
政法委与综治办合署办公,共有5个科室机构。为综治办、防范和处理邪教办公室。政法委员会办公室下设3个内设机构,即综合科,维稳协调科,执法监督科。
区委政法委行政编制数为18,实有数18。其中政法委员会办公室编制数为12,实有12人;政法委机关为6,实有6人。
第二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综治办决算总收入12330.7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2330.79万元,占总收入的100%。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部门决算总支出1130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302万元,占总支出的100%;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5年用于保障综治办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90.08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51万,主要是因为工作人员增加。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100%。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5年用于保障综治办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436.22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3786万元。我局厉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州、市实施办法及红河州领导干部十不准,从支出上控制行政成本,因此较上年减少了支出经费。
三、结转结余情况说明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共计结转结余资金1704.55万元,公共安全支出经费的1704.55万元。
产生结余的主要原因:一是2015年用于支付次年一月份公积金、医保和事业编制人员绩效考核工资未发放;二是2015年财政拨公共安全专项经费及岗亭建设资金等经费未使用完,形成结余。
四、“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综治办2015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总额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
2015年“三公”经费决算数比2014年决算数减少92.7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减少91.37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减少1.38万元,我局认真落实厉行节约的有关要求,对车辆运行费用支出、公务接待等,研究制定了支出压缩的具体指标;其次,在办公用品等采购方面,坚持执行有关规定,能用则用、能修则修;在会务方面,做到可开可不开的会就不开,必须要开的会议尽量控制会议总量、参会人数,并就近安排。
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2015年综治办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5年综治办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3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其中:购置费0万元,运行维护费0万元,比2014年决算减少91.37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我局工作产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
2015年综治办共执行国内公务接待0批次,0人,接待费开支0万元。公务接待费比2014年决算减少1.38万元,主要用于赴省外、州外等地考察项目点产生的费用及接待外来客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综治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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