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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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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新区(新市区)政法委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的说明

来源: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01-20 浏览次数: 【字体: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市委及区委的决策和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组织、领导、协调、指导政法各部门的工作,对一定时期内的政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指导开展并检查督促政法各部门贯彻落实。研究处理全区政法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提出建议。

(2)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调查掌握社会治安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各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制定和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并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根据自治区、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和部署制定本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3)领导、组织、协调全区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及有害气功组织的工作。了解、有危害气功组织的活动动向,综合有关信息,确保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为区委决策当好参谋、助手。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反邪教的社会宣传工作。

(4)支持、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严格公正执法。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依法互相制约,密切配合。依法组织开展执法督查,督促、推动政法各部门查处大案要案,组织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

(5)加强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夯实社会基础。加强出租房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完善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体系,落实出租人安全责任制和承租人登记管理制,加快建立完善流动人口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

(6)组织推动政法战线的调查研究工作,探索政法工作改革的新路子;指导政法队伍建设,研究和落实加强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协助区委及其组织部门考察、选拔、管理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政法部门干部违法违纪的案件。

(7)组织、协调本区各有关部门各街道(乡)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各部门和街道(乡)其他及综治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8)办理自治区、市委政法委、区委及区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及人员编制

政法委实有人员:行政人员18人,其中副县级2人;事业人员10人。科级:7人,副科:5人

政法委为全额拨款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独立核算,单独编制部门预决算。

二、2017年部门预算预算安排情况

(一)收支总体情况

2017年,政法委收入预算为53000.53万元,都是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上年结转结余收入0万元。

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2017年,政法委支出预算为53000.5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33.25万元,主要为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支出309.5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0.5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93.12万元; 预算增加主要原因是项目支出增加,无政府采购预算安排。

(二)预算支出主要内容

基本支出433.25万元。具体包括:基本工资、社会保障等支出;养老保险43.01万元。

项目支出具体包括:全区人员其他费:15166万元,科技其他:10000万元;2017年出租房屋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300万元;2017年平安建设经费350万元;2017年其它经费200万元;非在编人员其他经费6600万元;市委督导组用餐经费79.2万元;2017年监控系统、门禁系统安装与维护经费4000万元;2017年司法救助经费200万元;其它建筑工程经费3000万元。

三、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

2016年,政法委“三公”经费预算总额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公务接待费用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

四、专业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 (含外宾接待)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高新区(新市区)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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