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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行政处罚公示2026.9.16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6-09-16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表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

处罚名称

罚款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谢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谢某某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居民身份证号

412************456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肆拾陆元整(小写:46元);

2、罚款 捌佰 元整(小写:8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09月09日

处罚机关

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当前状态

已结案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表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

处罚名称

罚款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曹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曹某某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居民身份证号

412************755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伍拾叁元整(小写:53元);

2、罚款 捌佰 元整(小写:8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09月09日

处罚机关

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当前状态

已结案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表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

处罚名称

罚款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刘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某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居民身份证号

412************753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零陆元整(小写:106元);

2、罚款 捌佰 元整(小写:8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09月09日

处罚机关

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当前状态

已结案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表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

处罚名称

罚款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张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某某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居民身份证号

650************767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陆拾玖元整(小写:69元);

2、罚款 捌佰 元整(小写:8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09月09日

处罚机关

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当前状态

已结案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表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

处罚名称

罚款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宋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宋某某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居民身份证号

412************430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零陆元整(小写:106元);

2、罚款 捌佰 元整(小写:8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09月09日

处罚机关

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当前状态

已结案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表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

处罚名称

罚款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纪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纪某某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居民身份证号

412************049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玖元整(小写:159元);

2、罚款 捌佰 元整(小写:8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09月09日

处罚机关

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当前状态

已结案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表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

处罚名称

罚款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沈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沈某某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居民身份证号

650************738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玖元整(小写:159元);

2、罚款 捌佰 元整(小写:8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09月09日

处罚机关

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当前状态

已结案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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