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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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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行政处罚公示2026.9.21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6-09-24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表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

处罚名称

罚款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苏某某·某某某某某运输绵羊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的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案

处罚依据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某某·某某某某某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居民身份证号

652************513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小写:1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09月21日

处罚机关

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当前状态

已结案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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