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实施方案
根据《高新区(新市区)全面推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以及市委聚焦总目标、抓好“三件大事”、建设“六个首府”工作思路,切实深化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着力推进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市场监管治理体系,确保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立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市场监管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93号,下称《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市监法〔2019〕13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发〔2019〕107号)。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三项制度”在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场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建设。到2021年底,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基本建成并逐步推广应用,以信息化手段推动“三项制度”全面落实,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及工作分工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健全公示机制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明确公示内容采集、传递、审核、发布工作流程和责任机构,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确需公开,要作适当处理后再公开。(责任部门:政策法规科、注册登记备案科)
2.强化事前公开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局“三定”规定赋予的职责,按照《通知》的具体要求,并结合推进“放管服”改革举措、优化营商环境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要求,编制并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绘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程序的流程图,经牵头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责任部门:政策法规科、注册登记备案科)
3.规范事中公示
(1)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着装、佩戴标识,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活动中按本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责任部门: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具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能的科室,持续推进)
(2)在政务服务窗口等办事场所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责任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科)
4.加强事后公开
(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执法决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鼓励全文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乌鲁木齐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对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责任部门: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机关执法科室,持续推进)
(2)每年1月30日前,向区政府局书面报告上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责任部门:机关执法科室,持续推进)
5.规范公示方式。从2019年11月1日起,行政执法事前、事后信息统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的行政执法公示专栏上公示。通过在对外办事窗口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摆放宣传册、公示卡等形式公示相关执法信息。(责任部门:机关执法科室,持续推进)
6.建立健全已公开发布执法决定信息的撤销和更新机制。
(1)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要求重新作出或者依据相关规定公示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在公示载体上作出必要的说明。(责任部门:政策法规科牵头,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配合)
(2)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责任部门: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机关执法科室,持续推进)
(3)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示满1年的,可以从有关公示载体上撤下。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3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部门:机关执法科室,持续推进)
(4)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责任部门:机关执法科室,持续推进)
7.行政执法信息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进行公示的,内容的格式、标准应当符合“监管工作平台”的要求。并有专门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梳理、汇总、发布审核和更新工作。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由发布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拟公示的信息未经审核不得发布。(责任部门:信用监督管理科负责平台管理、其他执法业务科室负责信息录入和管理,持续推进)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8.完善文字记录
(1)行政执法文书和文字记录是行政法全过程记录的基本载体和基础方式,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为基础,参照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范本研究制定本局的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并报市司法局备案。(责任部门:政策法规科、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持续推进)
(2)按照确定的文书格式,全面、准确、及时记录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确保执法活动全过程有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记录。(责任部门:机关执法科室,持续推进)
9.规范音像记录
(1)从2019年11月1日起,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不进行音像记录。(责任部门:政策法规科、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持续推进)
(2)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型、阶段和环节的特点,编制本系统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有效开展音像记录。(责任部门:政策法规科、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持续推进)
(3)建立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根据执法具体情况,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责任部门:政策法规科、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持续推进)
10.严格记录归档
(1)健全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自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当将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利用已有执法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基于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按照国家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相关规范标准,逐步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责任部门:政策法规科、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2)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当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专用存储器,并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长期保存。(责任部门:政策法规科、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3)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记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专业存储器。(责任部门:政策法规科、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4)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责任部门:政策法规科、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5)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责任部门:机关执法科室)
(6)不得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的音像记录。(责任部门:政策法规科、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11.发挥记录作用
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责任部门:政策法规科、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2.明确审核机构
(1)政策法规机构具体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研究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明确审核主体、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审核程序、时限要求、审核责任以及执法承办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等,确保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有章可循。(责任部门:政策法规科牵头、各执法业务科室配合,持续推进)
(2)加强法制审核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得少于市局执法人员总数的5%。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责任部门:政策法规科、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3)市局各执法业务处室应当确定若干名具备条件的法制审核员,负责所承办相关重大执法事项的法制审核。(责任部门:政策法规科、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13.明确审核范围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可在内部审批表中体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事项都要进行法制审核。要结合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编制本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并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责任部门:政策法规科、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14.明确审核内容
(1)法制审核机构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在完成审核后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做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机构。(责任部门:政策法规科,持续推进)
15.明确审核责任
本局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法制审核是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不得作出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要完善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应当在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完成对个案的调查审查工作,形成拟作出行政决定的意见后启动。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以及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16.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全市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和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和全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的建立,逐步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责任部门:政策法规科、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持续推进)
17.推进政务服务信息化
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开展网上政务执法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平台要对接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以及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做到行政执法信息数据同源、数据标准一致。(责任部门:办公室牵头、各相关科室配合,持续推进)
18.逐步实现智能应用
结合“智慧乌鲁木齐”大数据中心建设,探索对行政执法和信用信息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智能应用,提前预警、监测、研判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责任部门:政策法规科、注册登记备案科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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