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服务指南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事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公司登记(备案)
子事项名称:公司设立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办理材料: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营业执照》。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营业执照》。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公司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公司登记(备案)
子事项名称:公司变更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需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执行人员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称和股份数额不是登记事项,登记机关不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4.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要求参照“【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有关“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的规定。
办理材料: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公司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仅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可免于提交减资公告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股权,当事人申请办理股东登记,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因股东或发起人自身更名,需要变更登记的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中,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更改姓名的,如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文件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营业执照》。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营业执照》。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公司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公司登记(备案)
子事项名称:公司备案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公司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公司备案与公司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办理材料: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确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经营期限、认缴的出资数额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其中因股东之间转让部分股权导致认缴的出资数额变更的,还需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职的决议、决定。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授权人为非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及被授权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备案通知书》。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准予备案通知书》。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备案通知书》。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备案通知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公司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公司登记(备案)
子事项名称:公司注销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无需提交此规范第3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办理清算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交清算报告。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9项材料。
4.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7、9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办理材料: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9.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公司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公司登记(备案)
子事项名称:撤销变更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撤销变更登记申请可自拟。
办理材料:1.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申请应当载明公司名称、申请撤销的变更登记事项及登记时间、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文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的事项、权限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
2.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公司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公司不予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准予撤销登记决定书》。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准予撤销登记决定书》。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准予撤销登记决定书》。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准予撤销登记决定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公司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公司登记(备案)
子事项名称:分公司设立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设立登记免于提交公司章程。
办理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由分公司隶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营业执照》。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营业执照》。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公司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公司登记(备案)
子事项名称: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办理材料:
1.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负责人更改姓名的,同时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因分公司隶属的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该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1)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2)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导致公司解散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3)因合并(分立)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变更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营业执照》。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营业执照》。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公司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公司登记(备案)
子事项名称:分公司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4项材料。
3.分公司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4以及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办理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公司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公司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公司登记(备案)
子事项名称: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材料:
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决议或决定。
合并的除提交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外,还需提交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立的提交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通过报纸公告的提交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分立)各方的名称,合并(分立)形式,合并(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分立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因合并(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合并(分立)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营业执照》。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营业执照》。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公司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公司登记(备案)
子事项名称:因公司的股东发生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因公司的股东发生合并(分立)
办理材料:
公司的股东因其自身合并(分立)产生变化的,公司在申请该股东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3.公司的股东因合并(分立)解散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注销证明,因合并(分立)新设的,提交设立证明。合并(分立)后存续的,提交变更证明。
4.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5.合并(分立)后,新设或存续的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营业执照》。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营业执照》。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公司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
子事项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办理材料:
公司的股东因其自身合并(分立)产生变化的,公司在申请该股东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3.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营业执照》。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营业执照》。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事项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
子事项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办理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企业章程的决定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出资额的,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的,提交(1)企业原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企业原出资人(主管部门)与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的,提交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变更证明;出资人(主管部门)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营业执照》。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营业执照》。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
子事项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办理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事项涉及企业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企业章程的决定。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企业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由出资人(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经营期限备案,提交出资人(主管部门)出具的更改经营期限的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备案通知书》。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备案通知书》。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备案通知书》。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备案通知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
子事项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6项材料。
3.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6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办理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该企业法人关闭、该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
3.出资人(主管部门)、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算组织、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清税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
子事项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免于提交企业章程。
办理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由分支机构隶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营业执照》。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营业执照》。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
子事项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办理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企业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分支机构隶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
负责人更改姓名的,同时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营业执照》。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营业执照》。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
子事项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备案)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5项材料。
3.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免于提交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企业法人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5以及企业法人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办理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该分支机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子事项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依照原《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改制为公司适用本规范。
办理材料:
1.《非公司企业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的出资人(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中应明确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情况。
3.职工(代表)大会材料(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提交)。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
◆改制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
◆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6.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7.改制后公司的决议或决定。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
◆改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决定。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9.改制同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10.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营业执照》。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营业执照》。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合伙企业登记(备案)
子事项名称: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办理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方合伙人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合伙人为其他类型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营业执照》。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营业执照》。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合伙企业登记(备案)
子事项名称: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办理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合伙人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住所变更证明文件住所使用文件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书及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改名称或姓名、委派代表更改姓名的,提交相关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以及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更改名称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更改名称前一致的,只需提交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合伙人退伙的,提交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填写《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其中,外资合伙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新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确认)。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营业执照》。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营业执照》。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合伙企业登记(备案)
子事项名称:合伙企业备案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备案适用本规范。
办理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提交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合伙期限备案的,提交变更决定书、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备案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同时提交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授权人为非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及被授权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备案通知书》。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备案通知书》。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备案通知书》。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备案通知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合伙企业登记(备案)
子事项名称: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8项材料。
3.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8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办理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
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8.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合伙企业登记(备案)
子事项名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免于提交隶属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办理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隶属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由分支机构隶属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营业执照》。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营业执照》。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合伙企业登记(备案)
子事项名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办理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其隶属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的合伙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信息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由分支机构隶属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因隶属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营业执照》。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营业执照》。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合伙企业登记(备案)
子事项名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6项材料。
3.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合伙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6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办理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清税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
子事项名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办理材料: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3.住所相关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营业执照》。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营业执照》。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
子事项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办理材料:
1.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出资额,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投资人的,提交转让协议书,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因继承、受遗赠变更投资人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其他继承证明材料。
◆变更投资人的姓名、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住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营业执照》。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营业执照》。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
子事项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6项材料。
4.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6以及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办理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清税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
子事项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办理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委派信息即可)。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营业执照》。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营业执照》。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
子事项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办理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新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由分支机构隶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营业执照》。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营业执照》。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
子事项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5项材料。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5以及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办理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
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
子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办理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8.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营业执照》。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营业执照》。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
子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办理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章程的决议。
3.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规定提交任免职决议;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出资总额的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营业执照》。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营业执照》。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
子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备案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办理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决议、决定。
◆成员变动备案,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及新增成员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备案通知书》。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备案通知书》。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备案通知书》。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备案通知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
子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9项材料。
3.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4、9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办理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5.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
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⑵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
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作社(联合社)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9.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
子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免于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办理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合作社(联合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营业执照》。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营业执照》。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
子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3. 申请条件: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办理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填写《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因合作社(联合社)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合作社(联合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填写《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业务范围的,变更后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变更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营业执照》。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营业执照》。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
子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5项材料。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 4.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2、5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办理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3.清税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证照管理事务
子事项名称:企业迁移调档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1.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迁入同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迁入地登记机关接收到登记管理档案后,为市场主体办理登记。
办理材料:
l.《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
2.迁入地登记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调档函(仅用于迁出地登记机关收取)。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准予迁入调档函》。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封存档案材料交迁入登记机关。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办理档案迁移手续。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即时办理档案迁移登记。 (2)在申请时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登记档案材料。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证照管理事务
子事项名称:申请增加、减少证照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办理材料:
1. 《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已领取纸质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的缴回登记证、代表证。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营业执照》。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营业执照》。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证照管理事务
子事项名称:证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注销登记可免予提交第1项。
办理材料:
1.《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2.报纸公告样张(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除外);已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的缴回登记证、代表证(遗失除外)。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出具书面《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营业执照》。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营业执照》。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股权出质登记
子事项名称: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依照《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办理材料: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出质人、质权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5.外国(地区)的出质人、质权人为非自然人的,还应提交其有权签字人的被授权文件。
◆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事项名称:股权出质登记
子事项名称: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依照《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办理材料: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3.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出质人、质权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属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事项名称:股权出质登记
子事项名称: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依照《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办理材料: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仅需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的提供)。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出具书面《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事项名称:歇业备案
子事项名称:歇业备案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制定的关于歇业备案的相关规定申请歇业备案适用本规范。
办理材料:
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2.《歇业备案承诺书》。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核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名称:食品经营(生产)许可证办理
子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开办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的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办理材料: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特殊选项补充材料:a 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上的地址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无营业执照申办单位食堂的,应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b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提交仓库具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相关情况说明,以及仓库合法使用证明;c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d申请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还应当提交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式样、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配送要求的设施设备等有关资料(运输车辆、容器等)和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设备清单;e 申请自制生鲜乳饮品的,还应当提交加工消毒等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加工设备、包装材料(容器)的生产合格证明、成品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和奶源供货合同及供货商资质等文件;f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g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h 由生产者或供应商提供食品贮存、运输服务,食品贸易商还应当提交与生产者或供应商关于贮存、运输协议的复印件;13. 连锁企业门店还应当提交包含连锁企业及品牌名称、经营方式(加盟或直营)、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的说明;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写明预审意见,退回材料。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线颁发食品经营许可并签章。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事项名称:食品经营(生产)许可证办理
子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的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办理材料: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 变更后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写明预审意见,退回材料。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线颁发食品经营许可并签章。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事项名称:食品经营(生产)许可证办理
子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的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办理材料:1、《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2.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写明预审意见,退回材料。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线颁发食品经营许可并签章。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事项名称:食品经营(生产)许可证办理
子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的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办理材料:1.《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写明预审意见,退回材料。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线颁发食品经营许可并签章。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事项名称:食品经营(生产)许可证办理
子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的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办理材料: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2.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写明预审意见,退回材料。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线颁发食品经营许可并签章。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事项名称:食品经营(生产)许可证办理
子事项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新开办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办理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3.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5.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写明预审意见,退回材料。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线颁发食品经营许可并签章。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事项名称:食品经营(生产)许可证办理
子事项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办理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 变更后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3.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写明预审意见,退回材料。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线颁发食品经营许可并签章。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事项名称:食品经营(生产)许可证办理
子事项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办理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书;2.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许可证正副本;3.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写明预审意见,退回材料。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线颁发食品经营许可并签章。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事项名称:食品经营(生产)许可证办理
子事项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办理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书;2.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许可证正副本。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写明预审意见,退回材料。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线颁发食品经营许可并签章。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事项名称:食品经营(生产)许可证办理
子事项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办理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写明预审意见,退回材料。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线颁发食品经营许可并签章。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事项名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子事项名称: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申请单位(个人)具备申请办理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气瓶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所需的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3.如非法定代表人办理,提供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4.如非法定代表人办理,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6.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7.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8.锅炉能效证明文件;9.下列设备同锅炉一起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其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①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②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连接管道总长≤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③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压力管道;10.进口特种设备的随附资料(中文版),包含以下资料:①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②产品质量合格证明③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④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⑤产品铭牌⑥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11.进出口商品检验报告(中文版)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登录http://qy.xjtzsb.cn:9000/login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智慧监管系统——特种设备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经网上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后,将纸质材料送至高新区(新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提交申请,进入受理-审查-审核-发证流程。
2.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 、审查,作出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送达 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事项名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子事项名称: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申请单位(个人)具备申请办理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气瓶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所需的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3.如非法定代表人办理,提供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4.如非法定代表人办理,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二,一式两份);6.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①压力管道应当提供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②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7.《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8.《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9.进口特种设备的随附资料(中文版),包含以下资料:①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②产品质量合格证明③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④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⑤产品铭牌⑥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10.进出口商品检验报告(中文版)。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登录http://qy.xjtzsb.cn:9000/login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智慧监管系统——特种设备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经网上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后,将纸质材料送至高新区(新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提交申请,进入受理-审查-审核-发证流程。
2.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 、审查,作出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送达 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事项名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子事项名称: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变更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申请单位(个人)具备申请办理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气瓶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所需的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3.如非法定代表人办理,提供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4.如非法定代表人办理,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5.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安全评估合格证明;6.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文书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登录http://qy.xjtzsb.cn:9000/login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智慧监管系统——特种设备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经网上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后,将纸质材料送至高新区(新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提交申请,进入受理-审查-审核-发证流程。
2.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 、审查,作出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送达 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事项名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子事项名称:特种设备改造变更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申请单位(个人)具备申请办理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气瓶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所需的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3.如非法定代表人办理,提供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4.如非法定代表人办理,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5.重新填写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6.改造质量证明资料;7.改造后的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8.原使用登记证;9.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登录http://qy.xjtzsb.cn:9000/login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智慧监管系统——特种设备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经网上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后,将纸质材料送至高新区(新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提交申请,进入受理-审查-审核-发证流程。
2.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 、审查,作出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送达 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事项名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子事项名称:特种设备更名变更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申请单位(个人)具备申请办理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气瓶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所需的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含有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3.如非法定代表人办理,提供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4.如非法定代表人办理,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5.重新填写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6.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7.检验报告;8.原使用登记证;9.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登录http://qy.xjtzsb.cn:9000/login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智慧监管系统——特种设备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经网上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后,将纸质材料送至高新区(新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提交申请,进入受理-审查-审核-发证流程。
2.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 、审查,作出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送达 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事项名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子事项名称:特种设备单位变更使用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申请单位(个人)具备申请办理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气瓶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所需的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第一步:原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申请单位变更登记: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含有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3.如非法定代表人办理,提供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4.如非法定代表人办理,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5.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6.原使用登记证;7.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第二步(1):新使用单位申请单位变更登记:1.行政许可申请书;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3.如非法定代表人办理,提供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4.如非法定代表人办理,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5.标有注销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6.特种设备登记证变更证明;7.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一式两份);8.特种设备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9.锅炉能效证明文件;10.下列设备同锅炉一起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其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①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②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连接管道总长≤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③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压力管道;11.进口特种设备的随附资料(中文版),包含以下资料:①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②产品质量合格证明③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④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⑤产品铭牌⑥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12.进出口商品检验报告(中文版)。第二步(2):特种设备按单位变更登记:1.行政许可申请书;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3.如非法定代表人办理,提供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4.如非法定代表人办理,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5.标有注销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6.特种设备登记证变更证明;7.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二,一式两份);8.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①压力管道应当提供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②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9.《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10.《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11.进口特种设备的随附资料(中文版),包含以下资料:①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②产品质量合格证明③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④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⑤产品铭牌⑥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12.进出口商品检验报告(中文版)。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登录http://qy.xjtzsb.cn:9000/login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智慧监管系统——特种设备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经网上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后,将纸质材料送至高新区(新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提交申请,进入受理-审查-审核-发证流程。
2.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 、审查,作出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送达 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事项名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子事项名称:特种设备移装变更使用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申请单位(个人)具备申请办理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气瓶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所需的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3.如非法定代表人办理,提供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4.如非法定代表人办理,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5.标有注销的原使用登记表;6.特种设备登记证变更证明;7.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一式两份);8.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9.移装后的检验报告;10.锅炉能效证明文件;11.下列设备同锅炉一起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其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①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②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连接管道总长≤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③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压力管道;12.进口特种设备的随附资料(中文版),包含以下资料:①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②产品质量合格证③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④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⑤产品铭牌⑥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13.进出口商品检验报告(中文版)。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登录http://qy.xjtzsb.cn:9000/login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智慧监管系统——特种设备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经网上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后,将纸质材料送至高新区(新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提交申请,进入受理-审查-审核-发证流程。
2.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 、审查,作出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送达 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事项名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子事项名称:特种设备报停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申请单位(个人)具备申请办理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气瓶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所需的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1.原使用登记证;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3.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4.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登录http://qy.xjtzsb.cn:9000/login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智慧监管系统——特种设备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经网上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后,将纸质材料送至高新区(新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提交申请,进入受理-审查-审核-发证流程。
2.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 、审查,作出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送达 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事项名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子事项名称:特种设备启用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申请单位(个人)具备申请办理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气瓶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所需的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2.特种设备启用登记表。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登录http://qy.xjtzsb.cn:9000/login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智慧监管系统——特种设备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经网上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后,将纸质材料送至高新区(新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提交申请,进入受理-审查-审核-发证流程。
2.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 、审查,作出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送达 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事项名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子事项名称:特种设备报废注销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申请单位(个人)具备申请办理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气瓶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所需的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3.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 登录http://qy.xjtzsb.cn:9000/login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智慧监管系统——特种设备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经网上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后,将纸质材料送至高新区(新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提交申请,进入受理-审查-审核-发证流程。
2.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 、审查,作出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送达 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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