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三项制度方案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4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市场监督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市场监督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执法科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的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假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大厅服务窗口主动公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及公示载体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为政府门户网站。
第三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示程序
第十一条 由法制科牵头,组织各科室,确定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将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救济方式等事项,报区法制办审核后,经局领导审批后,报办公室推送至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节 事后公示程序
第十二条 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相关信息由法制科负责收集、整理。各相关执法科室定期集中上报,法制科汇总报局长审批后,报办公室推送至本局网络平台。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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