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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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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2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0-29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2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3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巴扎屋辣子鸡餐厅使用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乌鲁木齐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店内使用的复用餐盘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9月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² ,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²,实测值:0.0163mg/100cm²;标准指标:不得检出。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具,分析查找原因,向我局提交排查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该单位已整改完毕。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当罚〔2024〕74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后进行了如下整改:1.延长消毒时间至30分钟;2.增加餐具清洗时间,消毒程序严格做到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程序进行;3.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学习,安排专人按规范操作,进行日常消毒工作,并进行保洁确保消毒柜不随意开放。

二、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碧西巴格餐饮店使用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店内使用的复用餐盘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9月14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大肠菌群,/50cm² ,检验项目:大肠菌群/50cm²实测值:检出;标准指标:不得检出。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具,分析查找原因,向我局提交排查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该单位已整改完毕。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当罚〔2024〕76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后进行了如下整改:1.延长消毒时间至30分钟;2.增加餐具清洗时间,消毒程序严格做到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程序进行;3.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学习,安排专人按规范操作,进行日常消毒工作,并进行保洁确保消毒柜不随意开放。

三、乌鲁木齐阖乐名钻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牛肉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13日,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牛肉(批次号:2024.08.13),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数量:2.24kg,抽样价格59元/kg,2024年9月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地塞米松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地塞米松,计量单位:μg/kg,标准指标:≤1.0,实测值:3.16。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肉,分析查找原因,向我局提交排查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该单位已整改完毕。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8月13日从供应商新市区城北大道朋友牛羊肉销售部购进被抽样检验的牛肉3.8kg,进价54.2元/kg,共计206元,其中2.24kg用于抽样,销售价格59元/kg,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224.2元。截至我局查处之日止,该产品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采购上述牛肉时索要了供应商资质、进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肉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应商资质、进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不知道所采购的牛肉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4〕44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后进行了如下整改:1、购进食用农产品需保存好进货票据;2、购进食品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3、对店内产品进行自查。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4年10月24日

附件:

乌高(新)市监不罚【2024】44号.pdf

乌高(新)市监当罚【2024】74号.pdf

乌高(新)市监当罚【2024】7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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