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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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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3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1-05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3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主体,5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西八家户路真实汇三六九老火锅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9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乌鲁木齐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店内使用的复用餐盘进行抽样检验。2024916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² ,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²,实测值:0.0239mg/100cm²;标准指标:不得检出。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具,分析查找原因,向我局提交排查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该单位已整改完毕。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当罚〔202478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后进行了如下整改:1.延长消毒时间至30分钟;2.增加餐具清洗时间,消毒程序严格做到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程序进行;3.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学习,安排专人按规范操作,进行日常消毒工作,并进行保洁确保消毒柜不随意开放。

二、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碟滋味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9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乌鲁木齐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店内使用的复用餐盘进行抽样检验。2024916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² ,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²,实测值:0.0155mg/100cm²;标准指标:不得检出。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具,分析查找原因,向我局提交排查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该单位已整改完毕。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当罚〔202477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后进行了如下整改:1.延长消毒时间至30分钟;2.增加餐具清洗时间,消毒程序严格做到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程序进行;3.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学习,安排专人按规范操作,进行日常消毒工作,并进行保洁确保消毒柜不随意开放。

三、新疆御农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新疆坚果仁老月饼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84日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经营户: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清华鑫干果经销部,标称生产者:新疆御农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新疆坚果仁老月饼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12盒,413元/盒。2024819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g/kg实测值:0.634,标准指标:≤0.5。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新疆坚果仁老月饼,并启动召回,截至检查之日止,共召回30盒月饼。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向我局提交排查整改报告。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为回馈客户并为中秋节月饼市场预热而试生产的,生产的该批次新疆坚果仁老月饼,通过原料验收、调粉、和面、成型、烘烤、冷却内包、成品检验的生产工艺,生产了68块月饼,每块重量1.5kg,包装成68盒,1.5千克/盒,共计102公斤,其中8盒作为留样做出厂检验使用,7月26日出具了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检验项目有:形态、表面色泽、组织、滋味与口感、杂质、干燥失重、馅料含量、平均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月28日以60元/盒的价格销售给水磨沟华凌小水干果商行,该商行为了扩大销路又将此产品放在了被抽样的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清华鑫干果经销部用于铺货。执法人员查验了购进食品原料的进货票据,台账,投料表,生产记录,入库单,出库记录,销售票据,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天启动召回机制,截至8月21日共召回30盒,企业已对其进行封存。经抽样检验不合格批次的“新疆坚果仁老月饼”货值金额为4080元,违法所得为1800元。当事人自查分析产品原因是食品原料的牛奶冰沙中含有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在生产中没有把控过程控制,导致新疆坚果仁老月饼的脱氢乙酸钠超出食品安全标准2023年10月7日入库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28日,保质期为12个月的100公斤牛奶冰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二、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新疆坚果仁老月饼”30盒(生产日期2024年7月26日,规格:1.5kg/盒);三、处10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罚〔2024270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后进行了如下整改:1、从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供应商处采购食品;2、继续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五专”台账;3、优化和改进生产工艺。

四、       高新区(新市区)阿勒泰路西域疆源干果商行经营的小白杏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8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高新区(新市区)阿勒泰路西域疆源干果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小白杏干监督抽检,抽样数量:1.55kg,抽样价格:28元/kg。2024年9月5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二氧化硫,m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3.98,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启动召回机制并清点封存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产品,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次小白杏干当事人于2024年6月23日从沙依巴克区雅山中路兴疆干果商行以18.5元/ kg的价格购进25kg以28元/ kg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2024年9月6日我局检查之日,共销售21.2公斤,尚有3.8公斤未售出(其中1.55 kg用于抽样,买样价格28元/ kg),按买样价格和抽样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700元。因无法查询到消费者,当事人对售出的该批次小白杏干无法召回。当事人向沙依巴克区雅山中路兴疆干果商行索要了该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并留存了转账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由于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该批次小白杏干3.8kg。  

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罚〔2024276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后进行了如下整改:1.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五、       高新区(新市区)阿勒泰路疆果田干果店经营的小白杏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88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高新区(新市区)阿勒泰路疆果田干果店经营的小白杏干监督抽检,抽样数量:1.58kg,抽样价格:25元/kg。202495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二氧化硫m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2.72,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启动召回机制并清点封存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产品,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次小白杏干当事人于2024年7月1日从沙依巴克区雅山中路晨晨干果店购进小白杏干以18元/ kg的价格购进35kg以25元/ kg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2024年9月6日我局检查之日,共销售22.2 kg,尚有12.8 kg未售出(其中1.58 kg用于抽样,买样价格25元/ kg),按买样价格和抽样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875元。当事人购进小白杏干时向沙依巴克区雅山中路晨晨干果店索要了该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并留存了转账记录。因购买小白杏干消费者为零星购买,未记录销售信息,无法查询到购买人,故售出的该批次小白杏干无法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由于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该批次小白杏干12.8kg。

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罚〔2024275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后进行了如下整改:1.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六、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世贸广场店销售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9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店内销售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6.476kg,抽样价格19.9元/kg。2024916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实测值0.45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分析查找原因,向我局提交排查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该单位已整改完毕。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批姜当事人于2024年8月29日从寿光市桑梓果蔬专业合作社购进,购进数量156.8公斤,每公斤16.7046元,销售价格为19.9元/公斤,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合计为3120.32元,该批姜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购进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向寿光市桑梓果蔬专业合作社索要了“寿光地理农产品物流园检验检测中心快检单”及进货收据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当事人对抽检姜检出噻虫胺超标情况在购进时不知情。因该批姜为生鲜蔬菜,售出的姜已无法召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姜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罚〔202443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后进行了如下整改:1.发现乌鲁木齐世贸广场店销售不合格产品后,对未销售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2.我单位近期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乌鲁木齐世贸广场店销售同类产品进行了检验;3.严格对卖场同类商品进行检查4.上报公司,对该厂家生产的商品进行再次核查相关证件报告。

 

乌鲁木齐高新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4年11月4日

附件:

乌高(新)市监不罚【2024】43号.pdf

乌高(新)市监处罚【2024】270号.pdf

乌高(新)市监处罚【2024】275号.pdf

乌高(新)市监处罚【2024】276号.pdf

乌高(新)市监当罚【2024】77号.pdf

乌高(新)市监当罚【2024】7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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