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2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高新区(新市区)贵州路刘记鱼小鲜餐饮店经营的花卷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店内使用的花卷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1kg,抽样价格8元/kg。2024年11月22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g/kg,标准值:不得检出,实测值:0.135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截至我局检查之日,该批次花卷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经查实,该批次不合格的花卷是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9日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付蔬菜店以8元/kg(2元/包)的价格购进1kg(4包),该批次不合格花卷全部用于抽样检验,按照买样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8元。当事人所销售的花卷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并向供货商索要了进货票据,未查验花卷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对抽检花卷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合格情况在购进花卷时不知情。经核实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付蔬菜店购进的花卷是从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同心馍馍切面店所购进。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所销售花卷未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所销售花卷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销售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如实陈述违法行为,花卷购进数量较少,且能立即停止购进花卷,及时消除危害后果,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当事人开店时刚好疫情期间,导致借贷周转资金困难,贷款还未还完;父母都是农民,家庭没有别的收入来源,还育有两个孩子,由于父母年老身体都不太好,母亲近期进行肝胆切除手术没有社保,都是自费,家庭经济困难,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了对当事人困难等相关情况的情况说明。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新市监规〔2024〕5号)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8元;二、罚款5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8元;
三、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17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供货商超限量使用添加剂,同时自身对进货把关不严导致此次抽检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停止从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供货商处采购食品相关产品。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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