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4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2-11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4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3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金鹏蔬菜商行经营的豇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9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受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店内使用的豇豆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4kg,抽样价格7元/kg。2024年12月2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灭蝇胺,mg/kg,标准值≤0.5mg/kg,实测值:0.87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截至我局检查之日止,该批次豇豆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现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12月9日从供应人马秀霞(新联市场大车位)以105元/件的价格购进豇豆1件(20kg/件),以7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了20kg(其中4kg用于抽样,抽样价格7元/kg),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140元。当事人提供了马秀霞提供的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寿光市,生产者:寿光市盛博果蔬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开具日期:2024年12月8日)。截至我局查处之日止,该批豇豆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采购豇豆时索要了供应商资质、进货票据、承诺达标合格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因豇豆属于食用农产品,故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应商身份、进货票据、承诺达标合格证,不知道所采购的豇豆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7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通过此次事件自查分析日常经营过程还需做到,具体内容如下:1、购进食用农产品需保存好进货票据;2、购进食品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3、对店内产品进行自查。

二、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粒粒香炒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白杏干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14日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店内使用的小白杏干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2.7kg,抽样价格28元/kg。2024年12月24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二氧化硫,g/kg,标准值≤0.1g/kg,实测值:3.15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截至我局检查之日,该批次剩余的7.5kg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白杏干依法实施扣押的强制措施。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次小白杏干是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3日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沙依巴克区雅山中路老孙干果销售部”以18元/kg的价格购进30kg。以28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22.5kg(其中抽样数量2.7kg,买样价格28元/kg,合计75.6元),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840元。截至2024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同批次小白杏干剩余7.5kg。

当事人采购小白杏干时,索要了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海南香蕉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白杏干7.5kg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5〕3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为生产环节,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对经营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学习。2.经营食品时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三、新市区天津北路上椒牛宴火锅店使用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月6日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受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店内使用的复用餐盘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900ml。2025年1月21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过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²,标准值:不得检出,实测值:0.0567mg/100cm²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当罚〔2025〕24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为清洗过程不规范,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强化督促清洗流程,按照规范流程对复用餐具进行清洗,并对相关人员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培训。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2月8日

附件: 

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7号.pdf

乌高(新)市监处罚【2025】3号.pdf

乌高(新)市监当罚【2025】24号.pdf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