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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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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5年17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6-25 浏览次数: 【字体: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17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河南东路马银齐老五点五号总店拌面馆销售油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2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高新区(新市区)河南东路马银齐老五点五号总店拌面馆经营的油饼进行抽检,抽样数量1.2kg,抽样价格20元/kg。2025年4月25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m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189。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次油饼是当事人于2025年4月11日从高新区(新市区)有良馍馍店以2元/个的价格购进约8个,重量约为1.2kg,以3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4月12日该批次油饼被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以20元/kg的价格买样1.2kg按买样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24元,违法所得24元。当事人购进该批次油饼时未向高新区(新市区)有良馍馍店索要进货票据和油饼的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及时上报情说明,终止与供货商的合作,停止经营油饼,在处理应对中能及时意识到此次事件的严重性,也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4元;二、罚款5000元。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24元;三、处以5000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93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购进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作餐饮食品,并做到如下整改:

1.停止从抽检不合格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2.认真履行采购食品的进货查验登记义务,严把采购关,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6月24日

附件:乌高(新)市监处罚【2025】93号(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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