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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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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5年25号)

来源:区市监局 发布时间:2025-08-29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25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北方爱家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30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检,抽检数量:5.886kg,抽样价格:7.8元/kg。2025年7月21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腈苯唑,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11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2025年6月30日,当事人从位于乌鲁木齐九鼎农贸市场的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云海果品批发商行6.46元/kg的价格购进54.4kg香蕉共计351.42元,7.8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2025年7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按照销售价格和抽样价格合计计算货值金额为424.32元(其中抽样数量:5.886kg,抽样价格7.8元/kg)。2025年7月28日当事人在超市公告栏里张贴了《食品召回公告》,截2025年8月2日,未有顾客进行退货处理,不合格同批次食品无法召回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经营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食品已销售完毕且无法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52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原因为种植环节的原因,通过此次事件自查分析日常经营过程还需做到:1.对负责人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2.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8月29

 附件: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5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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